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怎样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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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怎样算

一、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怎样算

1、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当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

3、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4、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三、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1、权利人因不可抗力而无法行使权利。如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而不可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不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权利人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其他特定事由。如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其继承人尚未确定、权利人或义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暂时无法定代理人等。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或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发生并结束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以前的事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生活中往往存在一些法律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不仅仅需要我们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同时也需要我们就诉讼时效中止之后的时效进行重新的计算。在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诉讼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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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怎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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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情形有哪些
1、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起继承人表面是否继续参加诉讼。2、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参加诉讼的。3、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本案件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外的案件还没有审结的。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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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您好,我们家亲戚因为故意伤害罪现在已经被起诉到法院去了,到了法院之后,亲戚因为犯了病暂时无法出庭要去医院治疗,导致了诉讼时效终止了,特殊诉讼时效中止了之后需要恢复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除审查起诉阶段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司法解释不应该突破法律规定,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规定。二是中止侦查和中止审查制度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负面问题。如因疾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确定标准、认定程序不明确,认定一名犯罪嫌疑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是否必须进行鉴定,凭医院的诊断证明能否直接认定,由哪级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等,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标准不一。而且案件中止后如何监控,由谁监控也没有明确规定,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疏于管控,导致有些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三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医疗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对中止审查制度的废止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救。
  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阶段中止审查制度废除后,公诉部门一般会采取以下几种应对措施:一是拒绝受理案件。根据《规则》第153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不在案的案件拒绝受理,但该条并未将犯罪嫌疑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列入受案审查范围,换言之,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无权不予受理。二是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践中,办案部门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脱逃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根据《规则》第3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显然上述情形均不是法定的退查理由。三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只能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而现实中确实有部分案件通过协调侦查机关撤回的,但该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一系列的衍生问题,如被害人权利的救济问题、侦查机关拒绝撤回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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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是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还有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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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关的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关法条的解读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其他阻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发生时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期间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四、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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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换了一份工作,本来公司对他的工资待遇相当的好,但是他就是不知足,最近竟然跟人在公司偷税了,就被审查起诉了,诉讼时效终止中断咋办,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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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有何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不同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法定事由不同、法律后果冉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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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理解诉讼时效中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关的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关法条的解读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其他阻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发生时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期间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四、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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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起继承人表面是否继续参加诉讼。2、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参加诉讼的。3、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的。4、本案件需要以另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外的案件还没有审结的。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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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诉讼时效中止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解释诉讼时效中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关的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关法条的解读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其他阻碍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发生时段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期间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四、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2-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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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出现了法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的中止审理,比如说出现当事人死亡或者是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的。我国对何时应当中止诉讼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要及时的审查是否存在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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