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答辩需要什么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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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无效答辩需要的证据主要是那些证明商标是自己设立的材料,进行答辩的原因是如果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无效宣告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被宣告无效一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反驳申请方观点的唯一合法途径。
商标无效答辩需要什么证据?

一、商标无效答辩需要什么证据?

商标无效答辩需要的证据主要是那些证明商标是自己设立的材料,商标无效宣告后要进行答辩的原因是如果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无效宣告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被宣告无效一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反驳申请方观点的唯一合法途径。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于商标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会仔细的核对商标信息,故而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商标在设计之后,需要到指定的登记机关注册,此后才可以使用,对于注册失败的,可以诉告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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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般需要答辩文件,需要的答辩文件一般包括无效宣告答辩书、答辩材料目录、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等。当然,相关当事人在收到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后,也可以选择不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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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答辩状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因为不清楚。
[律师回复] 一.尽管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将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书》项下的土地房屋权益予以确认,但这并不影响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效力。根据原告与B公司《合作项目协议书补充条款》约定,涉案商品房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均是以B公司名义进行,原告与B公司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答辩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B公司为有权处分,双方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客观、真实存在,且答辩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
首先: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能必然得出答辩人与B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其次: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原告在报纸上发表《郑重声明》仅是其单方行为而已,答辩人没有义务、也没有看到报纸上的内容,况且,具体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一般人即便看到了也根本无法核实。
最后:答辩人认为判断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看原告所采取的行为是否足以有效阻止购房者或能够引起购房者的高度警惕,并且使行政机关停止办理有关行政审批 、备案手续等,否则其单方公告行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本案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顺利在房管局办理了合同备案,连房管局对原告与B公司的合同都是认可的,而且答辩人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答辩人对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事情根本不知情,原告以此来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存在虚假交易、恶意串通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三、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有效,且始终有效。
原告与B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不再赘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日颁布生效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也就是说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就算是涉及无权处分,也不影响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就连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无权请求确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更无权请求。
故,原告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恶意串通、存在虚假交易故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朋友申请婚姻无效宣判败诉,请问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否给被告答辩期?如果需要上诉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提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但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不到庭情形的处理
  对婚姻效力的否定,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无效判决时始得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人民法院必得对该类案件予以司法介入,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由此可见,因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准撤诉,因而也不能按撤诉处理。在诉讼中,婚姻关系当事人作为申请人,经法院传票传唤不到庭,法院不得以未到庭为由,以撤诉处理,而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法院依职权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确有婚姻无效情形进行审查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若查明确有事实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有法定无效婚姻情形的,对申请人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处理;而对被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此类案件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不到庭,但法院查明事实,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可直接作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另外,在此类案件中若还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无效婚姻本质上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从而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对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发挥救济手段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违法婚姻的制裁作用,正如上文所述,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该类案件的处理表现出自身固有的特殊性,但在某些方面仍有待法律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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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的证据是什么?
商标宣告无效的相关证据即是商标局所下达的相关书面通知。如果商标局下达的相关通知之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在有限期之内提出答辩,如果其答辩内容不符合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相关内容,那么也是不会被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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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答辩理由应该怎样答辩
在我国相关的商标无效的答辩应分析这类案件的原因,递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办理这类案件的答辩。我国的辩护人应积极的收集案件证据,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办案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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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合同上班,前天我看到同学的合同是无效的,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合同无效答辩状。
[律师回复] 答辩人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号,电话185717245××。
  贵院受理的缪某诉答辩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85号),现答辩人就本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为有效合同
  答辩人与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涉案商铺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后,签订了商铺转让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该合同不属于欺诈、胁迫手段损害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际、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情况,也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二、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和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合同为两个不同的合同,第三人默认接受了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及现实履行情况,缪某不得主张答辩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答辩人与武汉世界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虽然其中约定了不得转让、转租等,但合同的效力仅及于答辩人与第三人。若第三人认为答辩人违约,自有第三人向答辩人主张相应权利,由此导致缪某权利受损的,答辩人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缪某不是答辩人与第三人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得以答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主张答辩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际上,第三人已经知晓了答辩人与缪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也接受缪某向其缴纳租金的行为,缪某也实际享受第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中答辩人的权利,意味着第三人已经默认接受了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
  综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及第三人默认接受答辩人转让行为的事实,缪某不得主张其与答辩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三、缪某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前对涉案商铺权属清晰明白,对答辩人与第三人合同约定也充分了解,在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并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缪某在与答辩人签订转让合同前,对该商铺的权属及答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清楚明白。现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已履行过半,即将履行完毕,且根据第三人的通知,缪某可将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此,现缪某主张合同无效,有违民事法律领域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缪某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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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答辩复审范文需要写吗?
商标无效答辩复审范文是需要写的,在答辩的时候就必须要提交商标异议的申请书,而且在答辩书上面还要注明所有的事情的经过,并且附带上相关的证据,只要调查清楚,就会受理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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