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一方和接受劳务的一方在确定劳务关系的时候签订的一个合同,它本身是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里面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话,应当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在合同当中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是有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一些条款上,具体哪些条款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于以下这些条款是可以自行协商的:
一、第一是对于试用期和培训期间的问题。
1.通常来讲,劳动者在进行正式的劳动之前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间之内,劳动者可以看出自己适不适合这个岗位,用人单位也可以看出劳动者那种就是不是自己想要的人才,所以这个试用期是非常必要的。
2.当然在试用的期限之内,双方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在试用期满了之后才可以做出决定,当然这个时间也是由双方自行约定的,只要不超过国家给出的上限都可以在这个使用期间之内,要不要进行培训以及培训的费用由谁来承担什么,也可以自行约定。
二、第二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守,以及如果泄露了商业秘密会有怎样的赔偿。
1.在企业当中,商业秘密通常是这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产品的各项技术说明,以及公司的发展方略等等,这些对于在企业竞争当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对这个商业秘密是有保守的义务的。
2.在保守商业秘密的时候,也可以和公司自行约定什么样的东西属于商业秘密,自己必须要保守,并且签订这个保守协议,如果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这个商业秘密被其他竞争对手知道的话,自己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3.这些都是自行约定的,因为每个公司对于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是不太一样的,所以没有办法全部进行统一规定。
三、第三是对于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我国,劳动者劳动的过程当中,需要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但是除了那些法定的保险和待遇之外,公司也可以额外给出其他的待遇,例如年假的时间,每年是否会出去旅游,如果员工的家属出现了一些意外的话,公司会不会有其他的补贴等等。
2.这些没有法律规定,但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员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企业是可以自行规定的,当然这些条款商定好了之后就可以签署到劳动合同里面,让双方的意思能够有一个书面的表示,如果出现了意外的话也有东西可以依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的这三个部分大致就是在劳动合同的当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的部分,如果双方对于其他的额外的东西也想要进行约定的话,同样可以写在合同里面,一定要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不违法都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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