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和受贿是我国近些年所打击的犯罪种类之一,随着我国廉政建设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贪贿犯罪,事实上,他可以分为两个罪,一个是贪污,一个受贿。
而两者根据种类的不同,法定刑种类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贪污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犯罪分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私分罚没财产罪。
以上犯罪均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细分,分为六种法定刑。而贿赂犯罪有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单位行贿罪等法定罪刑。
而两者的构成又是怎样的呢?
事实上,两者的客观表现有一定的相似性。
首先他们都是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他们多数是表现为国家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公款等罪名,他们和当事人的职务是仅仅捆绑在一起的。贪污是利用职务侵吞财产,而贿赂罪则是当事人利用自身的职务收受贿赂,或者有关个体或者单位为了通过当事人职务获取相关利益,进行行贿,他们背后都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背影。而他们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犯罪。除了巨额财产不明罪,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罪为不作为犯罪。
而犯罪主体主要是包括两类人:一个是自然人(个体),另一类的是单位(群体)。
两者的处罚也会有所不同,通常自然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拘役,管制,徒刑等,以及财产刑)而单位的处罚主要表现为罚金等财产刑,而对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时候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来说非纯正的单位犯罪均需要对主要的负责人员处以相应的拘役(管制,徒刑等)刑罚外加相应的处罚金。
对于主体而言:
自然人一方面主要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他们有着相对应的职务可供牟利,我们称之为特殊主体。而另外一部分是一般主体,如在行贿罪中,他们大多数是一般性的人群,处于牟利而采用的行贿。针对单位类型的犯罪,如单位行贿罪,他们更多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而有些时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财产这类罪行。
而从主观能动性而言:
即我们常说的主观方面。一般而言,他们是故意构成的。行为人明知道自身的行为,将会对国家的工作人员的整体形象有一定的危害,侵害国家的廉政制度。然而希望或者是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如果是过失,是不构成这类犯罪的。
近些年,我国不断加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于贪污受贿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因而,贪腐之风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以上就是关于最新贪贿犯罪构成要件相关规定,希望通过阅读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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