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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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家属带上材料到社保局申请等审核通过后下发赔偿款。工亡则一次性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死亡待遇。家属不便办理的,单位可以协助办理。工亡赔偿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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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什么?

1、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准备材料,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并核定待遇,开具《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

二、工亡家属领取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待遇享受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待遇享受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因工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或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5、按项目参保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因工死亡人员工亡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7、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因工死亡人员近亲属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三、工伤死亡待遇有哪些?

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综上所述,生产单位发生严重事故,会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发生。对于死亡的职工,家属可以为其申请工亡待遇。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家属可以自己或者找单位办理,到社保局提交材料等待审核。等批准后,赔偿款会支付到家属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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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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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的一个同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当场死亡了,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具体环节:工伤人员申报登记、四级以下的工伤伤残人员待遇申报、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申报、因工死亡人员待遇的申报、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的申报、工伤供属的申报、工伤供属减少申报、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申报、工伤人员工伤复发费用申报
(一)工伤人员申报登记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按规定属高新区处理的工伤;
⑵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申报属正常申报,超过30天至一年内为逾期申报,超过一年不予受理。
(二)四级以下的工伤伤残人员待遇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无需劳动鉴定的,由本人提出自愿放弃劳动伤残鉴定的书面申请(本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⑶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三)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的申报: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并按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进行调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⒈填写表格:
⑴《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⑵《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⑶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定期伤残津贴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由单位于到龄当月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⑸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一次性支付除提供以上材料,还须附《苏州市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审批表》、本人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的书面申请、本人提供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四)因工死亡人员待遇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工亡证明;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五)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⑶工亡证明;
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死亡当月及时办理手续。
(六)工伤供属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
⑴《苏州市参保人员工伤(职业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审批表》;
⑵《苏州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⑵工亡证明复印件;
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⑷职工因工死亡前列为供属的有关证明(劳保卡或报销医药费材料等);
⑸供属本人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⑹18周岁以下的供属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等证明;
⑺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⑻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属须提供市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等。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单位应于每年3月5日前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供养亲属的资格认证工作;
⑵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一次性支付除提供以上材料,还须附《苏州市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其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的书面申请、其供养亲属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其供属关系的协议;
⑶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七)工伤供属减少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企业中享受定期抚恤费(救济费)供属减少表》(《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⒉报送材料:提供与注意事项相对应的材料。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丧失供养条件当月及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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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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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八)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购置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与办理工伤待遇审批结付时同时办理;
⑵安装辅助器具须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⑶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九)工伤人员工伤复发费用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⑶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的书面申请;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工伤旧伤复发时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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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后死亡待遇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上述法规,关键是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如果职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王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依据单位申请,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王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7月,王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王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是认定为工伤,并未被认定为工亡,不能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虽然王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就去世了,但依据其病情资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确定伤残等级,应按此来支付其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认定为工亡,不能全额支付王某亲属工亡待遇,但依据规定,应支付王某亲属部分工亡待遇。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7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按照王某伤情,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应于1月期满。其近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终止。故现王某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鉴于王某伤情严重,虽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但依据病情资料,符合14级工伤职工伤残标准,应认定王某属于1~4级工伤职工范畴,其近亲属最终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待遇。
您好职工死亡待遇
[律师回复]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照发,次月起不再发给,按所在省市规定享有死亡待遇。
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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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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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领取手续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如果确实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话,医疗期间结束之后,单位会为他们申请相应的工伤待遇,并且要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和事故申报表,最后将相应的费用清单交上去,这些手续完成之后,就可以领取到工伤保险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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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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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上述法规,关键是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时间,如果职工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王某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的参保职工。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载货车辆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伤及脑干,生命体征不稳。依据单位申请,4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伤情严重,王某一直在医院重症室救治,7月,王某医治无效后死亡,其亲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称王某早已被认定为工伤了,现在去世了,当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受申请后,出现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只是认定为工伤,并未被认定为工亡,不能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虽然王某未作劳动能力鉴定就去世了,但依据其病情资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确定伤残等级,应按此来支付其工伤待遇。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未认定为工亡,不能全额支付王某亲属工亡待遇,但依据规定,应支付王某亲属部分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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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王某伤情,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应于1月期满。其近亲属未按规定要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终止。故现王某死亡属于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鉴于王某伤情严重,虽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但依据病情资料,符合14级工伤职工伤残标准,应认定王某属于1~4级工伤职工范畴,其近亲属最终只能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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