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客伤属于交通事故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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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交客伤应该是属于交通事故的。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至于能否评上伤残等级,建议伤者出院后,带上病历、片子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鉴定。

公交客伤属于交通事故吗?

一、公交客伤属于交通事故吗?

公交客伤应该是属于交通事故的。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至于能否评上伤残等级,建议伤者出院后,带上病历、片子去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鉴定。

赔偿一般涉及如下:

一般会涉及以下赔偿项目: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交通事故赔偿所需资料: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

1、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 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 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二) 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证据

1、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 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 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 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5、 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现在虽然很多人会选择很环保的公交车来出行却依旧不能避免有事故的发生而引发人伤,而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在公交车上遭遇的事故也应该有特定的人来担责,而作为服务者的公交车及其公司就应该按照交通事故的标准来赔偿给所有受伤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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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客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在公交车上有乘客受伤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需要结合造成乘客受伤的原因来分析的,因为有的时候是乘客自己不遵守乘车规则,比如乘客不听劝阻把头伸出窗外,或者乘客自己不小心夹伤的这些情况肯定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司机违章致乘客受伤就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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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内容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内容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
物权法规定了权利质押的客体,不在物权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就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应注意什么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操作的问题,尤其是登记问题,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都有明确的登记机构,操作性强,但是普通债权的登记往往在登记机构的确立问题上,要么登记机构不明确,要么登记机构虽然经指定,但是实践中登记机构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登记(事实上这种推脱、拒绝的情况在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抵押的登记事项的登记部门中,除了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已经形成正规的操作的部门以外的部门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尤其是水电收费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的收费权的质押登记。在温州,出租车的经营权是温州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其为可转让的财产性权利,并明确其可继承、转让、质押,但是由于没有法定的或指定的质押登记机构,相关的主管部门或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或以办理登记的各项条件未成熟为由予以推脱。但是温州的实际情况是民间对资金的要求非常需要,银行也急需相关部门为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贷款办理质押登记,经温州中信公证处与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等部门充分协商研讨并在此基础之上根据温州的实际情况,比照担保法第43条和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决定由温州中信公证处办理出租车经营权的质押登记工作,并在实践的操作中取得了成功,社会效果非常明显。当然,公证处承担上述质押登记工作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和途径,但是由于公证处办理质押登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授权,目前还只是一种尝试、暂时的经各部门协商一致的结果,希望我国担保法相关的立法中能尽快明确公证处在质押登记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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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客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公交客伤是属于交通事故的,我国法律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并按照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公交客伤可以按照意外情况造成的伤害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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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乘客谎称航班遭恐怖袭击属于什么违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乘客谎称航班遭袭击,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反了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尚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编造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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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谎称航班遭恐怖袭击属于什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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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编造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企业收款后不主动开发票给客户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律师回复]
1、不主动并不是不开发票或不申报纳税只是有偷税漏税嫌疑,但应开不开发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企业收款后不主动开发票给客户是否属于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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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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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夹伤乘客后属于交通事故吗
车门夹伤乘客的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定性需要具备车辆、道路、违章、损害、过失等这6个要素,而在客运车内夹伤乘客的这一种行为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点,有可能是乘客自己不遵守乘坐规则才导致被车门夹伤,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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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客车司机是否属于特殊工种?有没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客车司机不属于特殊工种。  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
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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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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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吗?
在确定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会看具体的情形,在法律中也是规定了,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以及在规定的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同时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也不属于自身的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在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受害人也是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进行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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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商场把未到场顾客的抽奖卷给了别的顾客,最后中奖了,奖品属于谁,商场以不是本人为由有权利收回吗
[律师回复] 商场不能因已经告示而免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对消费者给予安全保障,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还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即商场不能将所谓的告示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另一方面,商场同样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只要经营者具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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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水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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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非法拉客造成乘客受伤怎么陪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乘客没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0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承运人证明旅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惠票或经承运人同意,无票达成的旅客。综上所述,如果旅客受伤是在运输过程之中发生的,且旅客的受伤并非自身原因导致,亦并非旅客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受伤,承运人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应当怎样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但凡因符合上述司法原则,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因伤情所导致的所有的合理范围之内的赔偿,承运人都应当支付一般的原则包括: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甚至包括住院费)误工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收入证明证明的日收入标准乘以合理的治疗及修养期限所得)护理费(若旅客的伤情需要护理,则应担支付护理费,该费用可以是直系亲属的误工费,亦可以是聘请护工的费用)交通费(往返于医疗机构及住所的费用)营养费(若医疗机构给出加强营养的建议则应当支付)如果同时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续治疗费等,相对伤情较为严重的情形的费用,则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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