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工资总额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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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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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究竟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要列入工资吗?答案是肯定的,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1、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有规定,职工薪酬中就包括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经济补偿金。2、从个税上看,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税。

经济补偿金是工资总额吗

一、经济补偿金工资总额吗

会计处理上,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计入企业的职工薪酬,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们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一)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实还是比较多,而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的人认为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此时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其实要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之后双方确实是协商一致解除了,这样的情况下单位仍旧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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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会计处理上,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该计入企业的职工薪酬。
2.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12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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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我们认为此部分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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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营业收入间的关系为: 年度营业利润=年度营业收入-年度营业成本-年度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 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年度利润总额=年度营业利润+年度营业外收入-年度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营业利润是要来自营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所谓投资收益就是把钱投给别人来帮自己收益,如投资证券,办厂分红等;营业外收支净额也可能企业带来收益. 当利润总额为负时,企业一年经营下来,其收入还抵不上成本开支及应缴的营业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发生盈亏。 当利润总额为零时,企业一年的收入正好与支出相等,企业经营不亏不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盈亏平衡。 当利润总额大于零时,企业一年的收入大于支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盈利。 利润总额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十分重要的经济批标。在收益总括观点下,利润总额是一外收支项目和前期调整项目;但在损益表中,许多国家还是在计算利润总额(或会计收益)之前,将当期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正常利润)和其他损益(非正常利润)分开列示。所谓正常利润是指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和实现的利润,包括企业从事生产、销售、投资告示活动所实现的利润,营业利润和投资收益各正常利润。非正常利润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事项所引起的盈亏,包括遭受自然灾害的导致的损失、罚款支出和滞纳金支出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项目,前期调整我国的规定也纳入非正常利润之列。由于产生正常利润和经营活动,可由企业管理部门控制,而非正常利润是不可控制的;因而,将利润划分为正常利润和非正常利润(即在损益表中分开列示)对于衡量企业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效率更客观、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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