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由于目前各地都规定免征个人住房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此次通知的发布和执行意味着,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房改房用地也将获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有关专家表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单位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后,一般应将土地使用权由单位名下过户到职工个人名下,但也有部分单位没有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其原因主要包括:生产用地和房改房用地混杂在一起,很难分割权证;房改房用地为划拨土地,过户给职工时需补缴大量土地出让金,单位和职工难以承担等。这造成不少房改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保留在单位名下,单位需要就这部分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企业税负较重。
专家认为,房改房用地上的住房已经出售给职工,土地实质上已经归职工占有,单位也难以据此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这部分房改房用地参照现行个人所有的住房用地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是必要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现行规定,个人所有的住房用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据了解,目前,各地都规定免征个人住房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针对于房改房的行为,是根据两种方式来判断是否需要交纳税款的,如果是未办理土地过户,则不需要;如果是已经办理过土地过户,则需要交纳,因此根据以上两种情况判定是否应该交纳。税务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对住房给与了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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