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受害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最终死亡的,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得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适应的赔偿,如果受害人在死亡之前还曾住院治疗,家属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还有误工费也是可以得到补偿的。
一、可以获得误工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字(2003)20号】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被侵权人因他人侵权行为死亡,其家属可以要求获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如果被侵权人死亡前住院治疗的,还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侵权人如果在死亡之前存在住院治疗的情况,是一定可以得到误工费的赔偿的,伤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不能从事劳动活动,劳动收入减少,而且住院治疗也要花费收入,所以,受害人主张要求误工费的赔偿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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