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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中的规定:
1、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中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率部投降的;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投降的;胁迫他人投降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投降的;由于行为人投敌而造成战斗失利或者人员重大伤亡的;等等。所谓投降后又为敌人效劳的,一般是指向敌人提供我军事机密的;出卖同志的;为敌人进行反动宣传等。
3、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谓投降后为敌人效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主动向敌人提供我军重要军事秘密,积极为敌人出谋划策,煽动、勾引我军被俘人员叛变投敌,接受敌人派遣任务,主动要求参加敌军与我作战等情形。但投降后被迫为敌人服劳役的,如挖工事,搬弹药等,不宜认定为敌人效劳。
犯此罪的其实后果还是很严重的,至少法律中规定投降罪的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而要是在投降敌人之后,还有为敌人做事、效劳的情况,则此时最高可以对行为人直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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