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侵权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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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在的一般冲突都属于民法范围,冲突会导致参与者的民事权益受损,那么如果您的民事权益受损,该向谁寻求帮助呢?这里我们就可以参考民法总则侵权制度,根据制度的相关内容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下面律图就带您详细了解相关的知识。
民法总则侵权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中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 任。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 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 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 法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排除妨碍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四)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
(六)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损害的财产在客观上 具有恢复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响所及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围 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曾受损害的状态。消除影响是侵害人格权如隐私权、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恢复名誉则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 民事责任。

阅读完这篇文章后,相信读者已经对民法总则侵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有了一定了解。如果您对如何运用民法总则侵权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还不清楚,那么可以咨询律图,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可以帮助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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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监护制度
1、根据当地村名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指定其专门的监护人 2、当事人要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为监护人 3、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门指定的人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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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对于民法的规定内容有些不明,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民法总则监护制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监护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及交易安全。《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并未明文指出监护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直以来,旧监护制度侧重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及秩序,而限制了个人自由意愿的表达,忽视了个人的自主决定权。加之成年人监护制度也并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与家庭观念,在法律上须经过法定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确定监护人,而且适用范围仅限于精神病人。这使得监护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非常局限,也不被民众广泛理解及认可。新监护制度突破了旧监护制度的单一性,在理念上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更彰显民法的人文精神。“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 (7)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0页。]新监护制度明确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于成年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应干涉,这体现了最小限度地干预个人自由之理念。立法上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使得监护制度的适用具有明确的导向性,被监护人的利益应当是首位的,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权,尊重被监护人的情感。这意味着被监护人虽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但个人的自主意愿并不能被漠视,被监护人依法应享有被平等尊重的权利。因此,新监护制度可谓与时俱进,顺应了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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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常见问题汇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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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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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代理制度是怎样的?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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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问问大家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民法总则产品侵权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啊?能不能给我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谢谢了。
[律师回复]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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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民法总则监护制度如何解读?
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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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什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规定二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可以向任意一方请求赔偿,比如产品责任中,消费者可以向商场,也可以向产品制造者进行追偿,但是最终还是真正有责任的那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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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大家一个问题,就是这个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是什么呢?能不能给我详细介绍一下这个问题,谢谢了。
[律师回复] 你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如下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 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 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 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 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 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 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 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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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联营制度有哪些?
《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联营制度的规定。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实体型联营、合同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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