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工伤死亡,民政部发文明确规定,公务员、事 业人员及工勤人员均有一定抚恤金。
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这一块,各省有各省的裁决方式,以云南省为例,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在仲裁时多借鉴省厅答复昆钢的一个答复件,由用人单位支付十 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抚恤金和三个月本人工资的丧葬费补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非工伤死亡的情况较为少见,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确实存在此类现象,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这样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有法律上的保障,然而问题的关键还是当事人与有关的企业进行有效的协商,进而减少程序的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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