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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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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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老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规定: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老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是什么

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规定有哪些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成劳社发[2005]75号)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待遇,没有工伤待遇力度大,但是国家还是对工伤人员进行赔偿的。在这里温馨提示用人单位一定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发生工伤,那么所有的费用都是社会保险局进行支付,如果没有购买社会保险,那么所有费用都是自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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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处理意见是怎么样的?
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处理意见是对于伤残的津贴只要达到了一级到四级那么就可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达到了退休的年龄一般就会停发此待遇,而对于生活护理费,只要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同样也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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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的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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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一般都要在羁押场所中度过一段不算短的日子。在羁押期间内,被羁押人思念父母妻儿亦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应该视为一种正当要求。我国在刑事法律上对此权利未作规定,在刑事司法中一般禁止被羁押人会见亲属,致使被羁押人没有机会会见亲属,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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