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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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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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的意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需要进行鉴定,并且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人们通常需要专业的三方机构进行代理处理,这样的专业机构不仅能够做工伤鉴定,也能进行工伤保险的赔付处理。具体情况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是什么

我们知道如果发生的一些工作性的伤害的话,那么是需要及时的去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因为只有确定了伤残方面的等级才能够获得具体的用人单位的赔偿。这样的专业机构不仅能够做工伤鉴定,也能进行工伤保险的赔付处理,非常的专业。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016年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三、最新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当中受伤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但是凡事不能避免,一旦发生我们一定要尽力去用最圆满的方式去解决。寻找专业的三方代理机构就是比较明智的选择。如果有文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建议大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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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朋友在外地工作受伤了,已经入保险了,就想问一下这个工伤保险的待遇是如何,代理的意见是什么,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一些相关问题稍微说一下吧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王某某诉江西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过程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劳动法规,结合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经过庭审,本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2010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但原告工资明细表显示其受伤前平均工资为5322元/月。工作期间,被告安排原告加班,以1350元/月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未按劳动法规定以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支付加班费,庭审中,劳动关系期间,原告累计加班27天两倍工资,9天三倍工资,被告代理人当庭认可原告加班时间属实。2011年4月23日,原告因工负伤,2011年7月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2012年3月2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十级。2012年4月6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未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事实请法庭确认,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意见如下:
焦点
一、“个人工资”是以原告高于2010年度景市社平工资的300%(5088元/月)为准还是以被告向社保机构申报的2010度景市社平工资1696元/月为准。
代理人认为,原告实际工资高于2010年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应以景市社平工资的300%(5088元/月)为准,而不应按被告向社保机构申报的且未经原告签字认可的1696元/月计算。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3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以上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足以肯定被告具有足额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在此特别强调一点,用人单位需要为单位职工“足额”的缴纳工伤保险。

二,根据被告提供的《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景社险(2010)第24号文件的第九条规定,“为了增强申报缴费基数的透明度,根据省局规定‘申报年度缴费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但本案中,被告向社保机构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并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原告对被告向社保单位申报的以1696元/月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知情,因此,被告的申报行为本身也违反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社险(2010)第24号文件的规定。

三,既然被告具有足额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那么被告应当按什么标准,什么数额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呢?《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在本案中分析,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实际平均工资未超过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则按其月平均工资,如果原告实际平均工资超过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则应当按超过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则申报缴费基数。
根据被告提供的《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景社险(2010)第24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参保企业(含私、民营企业)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以各参保单位2009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以及实物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福利折币数)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数申报参保职工月均工资总额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300%申报”。本案中,原告平均工资为5322元/月,高于2010年景市社平工资1696元/月的300%,因此,应当按景市社平工资1696元/月的300%(5088元/月)作为缴纳原告工伤保险的基数,但被告却以景市的社平工资1696元/月向社保机构申报,明显存在少报、漏报的问题。
从另一角度说被告实际上是逃避了应当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减免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误报,少报,造成原告不能够在社保基金中按5088元/月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项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这种责任不但反映在原告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上,更有甚者被告还要承担少报、漏报保险费的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责任不在本案范围内,因此,在此不作讨论。
综上,被告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机构如实申报原告的实际工资总额,由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理所当然,本案原告的所有诉求均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本案“本人工资”应当按5088元/月为准。
原告工伤十级保险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5088元/月×7月=3561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5088元/月×10月=5088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个月工资)5088元/月×7月=35616元,共计:122112元。
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企业信息查询费等请法庭根据原告住院治疗的天数、伤残等实际情况作酌情支持,鉴定费260元,交通费147元请法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支持。
焦点
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还是由被告支付。
原告的诉求并非是以1696元/月为基数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原告的诉求是以1696元/月为基数的,理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但原告的诉求是以1696元/月的300%(5088元/月)作为“本人工资”标准。因为被告以1696元/月为缴费基数,原告只能在社基金构领取到以1696元/月为标准的工伤待遇,而社保机构不可能以5088元/月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工伤保险待遇。
但本案中,被告存在向社保机构少申报、漏申报的情况,造成原告无法按5033元/月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无异于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被告至少要承担未按5088元/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根据民法理论,因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因被告少报、误报导致原告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
焦点
三、原告加班时间及被告计算加班费标准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书》及《加班管理制度》约定的加班费计算方式违反《劳动法》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该部分不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该规定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法理的文义解释角度解释“不低于”即是最低标准。
同时,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也有规定。
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以上加班费规定属于劳动法的强行规定,均用“不低于”的法律术语,低于此标准均属违法,违反此规定向劳动者少发加班费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补发。
劳动关系期间,原告加班时间统计如下:
2010年10月,加班2倍工资3天,公司发了27
5.86;应该发100
9.6;少发73
3.7元;(当月应发工资)
2010年11月,加班2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
10.34;应该发41
7.2;少发30
6.8元;(当月应发工资464
7.61元)
2011年1月,元旦加班3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6
5.52;应该发72
4.1;少发55
8.6元;(当月应发工资541
5.52元)
2011年2月,过年加班3倍工资2天,2倍工资5天;公司发了88
2.76;应该发387
1.6;少发298
8.8元;(当月应发工资614
5.76元)
2011年4月份,清明加班3倍工资1天,2倍工资5天;公司发了80
6.9
应该发346
3.6;少发265
6.7元;(当月应发工资660
1.9元)
2011年7月,加班2倍工资3天,公司发了37
2.4;应该发1451;少发107
8.6元;(当月应发工资563
2.41元)
2011年8月,加班2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2
4.14;应该发54
3.4;少发了41
9.3元;(当月应发工资603
4.14元)
2011年9月,中秋加班3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8
6.21;应该发811; 少发62
4.8元;(当月应发工资606
6.21元)
2011年10月,国庆加班3倍工资2天,两倍工资3天;公司发了74
4.83;应该发315
5.8;少发2411元;(当月应发工资646
4.83元)
2012年1月,元旦和过年加班3倍工资2天,2倍工资5天;公司发了99
3.1;应该发398
3.4;少发2990.3元;(当月应发工资640
8.10元)
2012年2月,加班2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2
4.14,应该发46
3.58;少发33
9.4;(当月应发工资516
5.64元)
劳动关系期间,原告累计两倍工资加班27天,三倍工资9天;累计少发加班工资为:15108元。
计算标准:应发加班工资=当月应发工资÷2
1.75天×2倍或3倍
补发加班费共计:15108元。
综上,被告未如实申报原告月平均工资,少报、误报原告的工伤缴费基数,造成原告无法按其月平均工资享受工伤待遇,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支付原告的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应当补发,原告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庭依法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议并采纳。
代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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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调解意见内容包括在医疗期间所享有的待遇以及确认伤残等级之后所享有的待遇。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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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约定的一种特殊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支付代理费,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到位,律师事务所将得不到回报;如果债权执行到位,委托人将给予高额回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这表明,风险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已履行告知义务,委托人仍然要求风险代理;二是必须不属于所列四类除外情形案件范围。与之对应,本案明显不属于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之列:律师事务所没有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你也没有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你要求支付的恰恰是工伤赔偿。另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本案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其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你有权拒绝按风险代理支付代理费用,主张按政府指导价支付。在赔偿款已经被律师事务所提取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退回与政府指导价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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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产生误解的原因是由于客观上存在使其误信的情形;其三是第三人对合同法实施前有没有涉及到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所以主张合同有效,就只能从表见代理入手,想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1999年合同法才规定表见代理。1999年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是对本案没有溯及力的。民法上规定合同法中,四十八条效力待定合同和四十九条表,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在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种代理就是有效的,而无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实际用意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共性,一个是效力有追认需求,追认,合同有效,不追认,合同无效。表见代理,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但是损失可找代理人偿还。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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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已经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了,工伤保险待遇谁支付的呢??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各项工伤费用由谁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想要了解这方面政策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的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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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在工厂上工的时候,不注意受伤了,现在要打官司,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代理词应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第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八级伤残9个月...”第七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
在各种各样的职业中,都会存在各种的危险,或许随时发生,或许永远都不会发生,请问工伤保险待遇代理合同是什么?
[律师回复] 保险代理行为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它同样具有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
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主体具体如下:
(1)保险代理人。如前所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
(2)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代理合同的客体
保险代理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一般而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履行权利与义务时的共同捐向。按照《民法通则》,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或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就保险代理合同而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既不是某种物,也非智力成果和精神利益,而是保险代理行为。所谓保险代理行为即指保险代理人从事的有意识的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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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是什么
老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规定: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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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跟我说他在公司弄伤了手指头,然后就想提前跟大家打听一下工伤保险待遇指导意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2)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省(区、市)可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科学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五)其他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计发标准计发。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用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区、市)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制定标准,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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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一个私人企业买了养老保险,但是现在人家不返钱了,所以我问下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代理词可以怎么写呀
[律师回复] 代 理 词
仲裁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仲裁。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工,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七个月不足一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属实,问题是被申请人该不该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代理人认为,根据以下规定,被申请人不需要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

1、1998年8月22日施行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备注: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不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2、2006年3月1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陕劳社函【2006】107号)
“三、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颁发前,应按照199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规定参保并缴费;《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颁发后,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备注:从以上复函可以看出,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工只有在一年以上的才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与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补办上班七个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考虑。
代理律师:事务所
GYJ 律师
二O一O 年六月日
以上是对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代理词的回答
第三代烈士子女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待遇如下:
1、烈士遗属除享受上述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3、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4、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5、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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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要点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的要点是有首部,序言,正文和结束语这四部分组成。代理词首先肯定应该有一个准确的标题,通过标题要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序言也要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代理人在接受代理后进行的工作,正文是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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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调解意见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调解意见的问题,我国在伤残津贴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抚恤金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在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指导意见明确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关于工伤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律师回复]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在京企业:  为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妥善处理有关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6年10月1日之前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不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二、劳动者因工受到伤害时,企业或个人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有特殊情况超过申请时限的,应由企业书面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与企业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的;   (二)已经就伤害待遇问题向人民提讼,人民作出判决的。   三、劳动者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企业已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予以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事实无法核实的,应作出"所提供的证据或事实无法确认"的结论。   四、劳动者与原企业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又被另一企业雇用,在雇用期间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由雇用企业或个人向雇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应由雇用的企业承担。   五、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或个人应当向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承担,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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