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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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的意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需要进行鉴定,并且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人们通常需要专业的三方机构进行代理处理,这样的专业机构不仅能够做工伤鉴定,也能进行工伤保险的赔付处理。具体情况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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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是什么

我们知道如果发生的一些工作性的伤害的话,那么是需要及时的去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因为只有确定了伤残方面的等级才能够获得具体的用人单位的赔偿。这样的专业机构不仅能够做工伤鉴定,也能进行工伤保险的赔付处理,非常的专业。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5月1日起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三、最新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当中受伤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但是凡事不能避免,一旦发生我们一定要尽力去用最圆满的方式去解决。寻找专业的三方代理机构就是比较明智的选择。如果有文中没有涉及到的问题,建议大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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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误以为有代理权;其
二,第三人产生误解的原因是由于客观上存在使其误信的情形;其三是第三人对合同法实施前有没有涉及到表见代理的法律法规,,所以主张合同有效,就只能从表见代理入手,想知道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1999年合同法才规定表见代理。1999年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是对本案没有溯及力的。民法上规定合同法中,四十八条效力待定合同和四十九条表,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在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种代理就是有效的,而无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实际用意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共性,一个是效力有追认需求,追认,合同有效,不追认,合同无效。表见代理,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但是损失可找代理人偿还。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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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外地工作受伤了,已经入保险了,就想问一下这个工伤保险的待遇是如何,代理的意见是什么,工伤保险待遇代理意见一些相关问题稍微说一下吧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王某某诉江西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过程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劳动法规,结合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经过庭审,本案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2010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但原告工资明细表显示其受伤前平均工资为5322元/月。工作期间,被告安排原告加班,以1350元/月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未按劳动法规定以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足额支付加班费,庭审中,劳动关系期间,原告累计加班27天两倍工资,9天三倍工资,被告代理人当庭认可原告加班时间属实。2011年4月23日,原告因工负伤,2011年7月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2012年3月2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十级。2012年4月6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未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事实请法庭确认,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意见如下:
焦点
一、“个人工资”是以原告高于2010年度景市社平工资的300%(5088元/月)为准还是以被告向社保机构申报的2010度景市社平工资1696元/月为准。
代理人认为,原告实际工资高于2010年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工资”应以景市社平工资的300%(5088元/月)为准,而不应按被告向社保机构申报的且未经原告签字认可的1696元/月计算。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3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以上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足以肯定被告具有足额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在此特别强调一点,用人单位需要为单位职工“足额”的缴纳工伤保险。

二,根据被告提供的《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景社险(2010)第24号文件的第九条规定,“为了增强申报缴费基数的透明度,根据省局规定‘申报年度缴费基数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但本案中,被告向社保机构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并未得到原告的认可,原告对被告向社保单位申报的以1696元/月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知情,因此,被告的申报行为本身也违反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社险(2010)第24号文件的规定。

三,既然被告具有足额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那么被告应当按什么标准,什么数额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呢?《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在本案中分析,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实际平均工资未超过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则按其月平均工资,如果原告实际平均工资超过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则应当按超过景市社平工资的300%则申报缴费基数。
根据被告提供的《景德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景社险(2010)第24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参保企业(含私、民营企业)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以各参保单位2009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以及实物代发的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福利折币数)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数申报参保职工月均工资总额高于社平工资300%的按300%申报”。本案中,原告平均工资为5322元/月,高于2010年景市社平工资1696元/月的300%,因此,应当按景市社平工资1696元/月的300%(5088元/月)作为缴纳原告工伤保险的基数,但被告却以景市的社平工资1696元/月向社保机构申报,明显存在少报、漏报的问题。
从另一角度说被告实际上是逃避了应当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减免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所以,用人单位误报,少报,造成原告不能够在社保基金中按5088元/月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项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这种责任不但反映在原告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上,更有甚者被告还要承担少报、漏报保险费的行政责任,因为行政责任不在本案范围内,因此,在此不作讨论。
综上,被告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机构如实申报原告的实际工资总额,由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理所当然,本案原告的所有诉求均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本案“本人工资”应当按5088元/月为准。
原告工伤十级保险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5088元/月×7月=3561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5088元/月×10月=5088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个月工资)5088元/月×7月=35616元,共计:122112元。
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企业信息查询费等请法庭根据原告住院治疗的天数、伤残等实际情况作酌情支持,鉴定费260元,交通费147元请法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支持。
焦点
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还是由被告支付。
原告的诉求并非是以1696元/月为基数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原告的诉求是以1696元/月为基数的,理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但原告的诉求是以1696元/月的300%(5088元/月)作为“本人工资”标准。因为被告以1696元/月为缴费基数,原告只能在社基金构领取到以1696元/月为标准的工伤待遇,而社保机构不可能以5088元/月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工伤保险待遇。
但本案中,被告存在向社保机构少申报、漏申报的情况,造成原告无法按5033元/月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无异于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被告至少要承担未按5088元/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根据民法理论,因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因被告少报、误报导致原告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
焦点
三、原告加班时间及被告计算加班费标准是否违法。
《劳动合同法书》及《加班管理制度》约定的加班费计算方式违反《劳动法》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该部分不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该规定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法理的文义解释角度解释“不低于”即是最低标准。
同时,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也有规定。
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以上加班费规定属于劳动法的强行规定,均用“不低于”的法律术语,低于此标准均属违法,违反此规定向劳动者少发加班费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补发。
劳动关系期间,原告加班时间统计如下:
2010年10月,加班2倍工资3天,公司发了27
5.86;应该发100
9.6;少发73
3.7元;(当月应发工资)
2010年11月,加班2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
10.34;应该发41
7.2;少发30
6.8元;(当月应发工资464
7.61元)
2011年1月,元旦加班3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6
5.52;应该发72
4.1;少发55
8.6元;(当月应发工资541
5.52元)
2011年2月,过年加班3倍工资2天,2倍工资5天;公司发了88
2.76;应该发387
1.6;少发298
8.8元;(当月应发工资614
5.76元)
2011年4月份,清明加班3倍工资1天,2倍工资5天;公司发了80
6.9
应该发346
3.6;少发265
6.7元;(当月应发工资660
1.9元)
2011年7月,加班2倍工资3天,公司发了37
2.4;应该发1451;少发107
8.6元;(当月应发工资563
2.41元)
2011年8月,加班2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2
4.14;应该发54
3.4;少发了41
9.3元;(当月应发工资603
4.14元)
2011年9月,中秋加班3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8
6.21;应该发811; 少发62
4.8元;(当月应发工资606
6.21元)
2011年10月,国庆加班3倍工资2天,两倍工资3天;公司发了74
4.83;应该发315
5.8;少发2411元;(当月应发工资646
4.83元)
2012年1月,元旦和过年加班3倍工资2天,2倍工资5天;公司发了99
3.1;应该发398
3.4;少发2990.3元;(当月应发工资640
8.10元)
2012年2月,加班2倍工资1天,公司发了12
4.14,应该发46
3.58;少发33
9.4;(当月应发工资516
5.64元)
劳动关系期间,原告累计两倍工资加班27天,三倍工资9天;累计少发加班工资为:15108元。
计算标准:应发加班工资=当月应发工资÷2
1.75天×2倍或3倍
补发加班费共计:15108元。
综上,被告未如实申报原告月平均工资,少报、误报原告的工伤缴费基数,造成原告无法按其月平均工资享受工伤待遇,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支付原告的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应当补发,原告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庭依法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议并采纳。
代理人: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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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烈士子女待遇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待遇如下:
1、烈士遗属除享受上述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3、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4、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5、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会见权体现司法人道待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会见权体现司法人道待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人从拘留逮捕起至一审审判止,如果没有任何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是4个半月;如果有各种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可长达20个月。除此之外还有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所适用的合法长期羁押以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所造成的超期羁押情况,因此,保障被羁押人审前有权会见亲友是一种司法人道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一般都要在羁押场所中度过一段不算短的日子。在羁押期间内,被羁押人思念父母妻儿亦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应该视为一种正当要求。我国在刑事法律上对此权利未作规定,在刑事司法中一般禁止被羁押人会见亲属,致使被羁押人没有机会会见亲属,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要求。
对于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的问题,我国立法上采取回避态度和司法中实施保留基于一种顾虑:担心这种会见可能发生通风报信情况,影响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但有专家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存在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只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适当的控制办法,会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实是可能避免的。例如,看守人员在场、采用透明装置、实施时间控制,限定谈话内容等等。因担心会见可能造成通风报信后果而剥夺被羁押人的会见权,这种做法是违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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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风险代理吗?
工伤保险待遇是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赔偿是不能进行风险代理的,工伤风险代理合同无效。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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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能代位继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亡待遇是否能代位继承
工亡待遇不是遗产,不能代位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而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对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应该如何进行分割呢?
首先,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再者,根据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的性质及发放的意图来看,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助,享有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还有就是依靠死者扶养的人。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时,其家庭和近亲属实际上同样受到伤害,包括因职工受伤导致其家人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及额外支出的费用。因此,对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分割,不能像分割遗产一样,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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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体现司法人道待遇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人从拘留逮捕起至一审审判止,如果没有任何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是4个半月;如果有各种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可长达20个月。除此之外还有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所适用的合法长期羁押以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所造成的超期羁押情况,因此,保障被羁押人审前有权会见亲友是一种司法人道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一般都要在羁押场所中度过一段不算短的日子。在羁押期间内,被羁押人思念父母妻儿亦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应该视为一种正当要求。我国在刑事法律上对此权利未作规定,在刑事司法中一般禁止被羁押人会见亲属,致使被羁押人没有机会会见亲属,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要求。 对于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的问题,我国立法上采取回避态度和司法中实施保留基于一种顾虑:担心这种会见可能发生通风报信情况,影响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但有专家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存在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只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适当的控制办法,会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实是可能避免的。例如,看守人员在场、采用透明装置、实施时间控制,限定谈话内容等等。因担心会见可能造成通风报信后果而剥夺被羁押人的会见权,这种做法是违反人道的。
我的一个好哥们上周在工地搬砖的时候,砸坏了一条胳膊,现在已经手术完了,却陷入了和资方的工伤纠纷,想咨询一下律师,有没有什么成功的工伤待遇案件代理词?
[律师回复] ????尊敬的主审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白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与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阅卷和参加庭审,了解了案情,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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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且已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该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的该项诉求已经超过了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该项起诉。
????被告白某在2013年某月某日晚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对方肇事车辆逃逸。该交通事故某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白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该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某月某日,被告白某作为申请人向某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14年某月某日作出了某人社伤险认决(某)字【2014】0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方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方未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故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的认定属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责和权限,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性质属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如对工伤认定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即原告的该项诉求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诉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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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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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医药费,总计5120
2.41元。
????其中:某县人民医院:单据4张,总金额为102
9.19元;
????某大学附属医院(第一次):单据1张,总金额4237
1.64元;
????某大学附属医院(第二次):单据4张,总金额7070.64元;
????民寿堂某光片费用:单据1张,总金额90元;
????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单据3张,金额640.94元
????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lt;工伤保险条例gt;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应当赔偿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总计52
5.00元。
????被告两次住院共计15天,伙食补助标准为35元/天/人,计应赔偿52
5.00元。
????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lt;工伤保险条例gt;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当赔偿被告交通费,总计37
3.00元。
????被告两次住院共计15天,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费用为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计22
5.00元,长途公共汽车为实报实销,车票金额14
8.00元,总计373元.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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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lt;工伤保险条例gt;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食宿费,总计2250.00元。
????被告共计住院15天,根据省外150元/天/人,计应支付2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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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给被告护理费1500.00元。
????被告共计住院15天,按照护工标准150元/天/人,计应支付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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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854
3.80元。
????经过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告劳动能力的鉴定,停工留薪期为十个月。被告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40
5.76元,故十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450
7.60元,期间原告支付了被告工资551
3.80元,应予扣除,即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845
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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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应支付给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10
2.20元(4903元×60%×9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30
2.00元(4093元×14个月);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55
8.00元(4093元×6个月)。
????
8、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预交的初次鉴定费用600.00元,应当由原告支付。
????被告的上述主张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相关证据已在法庭出示并经对方质证,望贵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被告从某县人民医院转院到某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属于私自转院,不予认可相关费用。本代理人在法庭上已有理有据地充分给予了反驳,现特别强调:被告方已在庭上提交了某县人民医院于2013年某月某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上面的“处理意见”中明确写明了“去上级医院继续诊疗”。因此,被告去某大学附属医院救治并非私自转院,而是因伤情危重,并且是经原治疗医院准许转院,我方现也已将费用清单提交法院,故对治疗发生相关费用,原告应予支付。
????
三、庭审过程中,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在此,本代理人代表被告白某及其家人对主审法官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白某刚满十九周岁,因工伤已造成残疾,现在所有的治疗费用全是自己垫付的,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费用,连最起码的关心、问候都没有,其对员工的冷漠、轻视令人难以接受,也于法难容。我方作为弱势群体,恳请法庭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本案。为防止对方借调解之名,无故拖延诉讼,导致久调不决现象发生,我方当事人在此明确表明观点:无论调解或判决,望贵院在简易程序三个月审限予以结案。
????综上所述,被告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经法定程序认定,属于工伤,该工伤认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其该项起诉。原告对其各项主张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属于主观臆断和猜测,不应得到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各项损失的主张,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望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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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是什么
老工伤人员待遇处理意见规定: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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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待遇最多惠及多少代
[律师回复]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有关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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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权是司法人道待遇还是会见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人从拘留逮捕起至一审审判止,如果没有任何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是4个半月;如果有各种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可长达20个月。除此之外还有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所适用的合法长期羁押以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所造成的超期羁押情况,因此,保障被羁押人审前有权会见亲友是一种司法人道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一般都要在羁押场所中度过一段不算短的日子。在羁押期间内,被羁押人思念父母妻儿亦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应该视为一种正当要求。我国在刑事法律上对此权利未作规定,在刑事司法中一般禁止被羁押人会见亲属,致使被羁押人没有机会会见亲属,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要求。 对于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的问题,我国立法上采取回避态度和司法中实施保留基于一种顾虑:担心这种会见可能发生通风报信情况,影响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但有专家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存在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只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适当的控制办法,会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实是可能避免的。例如,看守人员在场、采用透明装置、实施时间控制,限定谈话内容等等。因担心会见可能造成通风报信后果而剥夺被羁押人的会见权,这种做法是违反人道的。
会见权在司法人道待遇中的应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被羁押人从拘留逮捕起至一审审判止,如果没有任何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是4个半月;如果有各种法定延长情况的,其羁押期限可长达20个月。除此之外还有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所适用的合法长期羁押以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所造成的超期羁押情况,因此,保障被羁押人审前有权会见亲友是一种司法人道待遇。 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一般都要在羁押场所中度过一段不算短的日子。在羁押期间内,被羁押人思念父母妻儿亦是人之常情,提出会见亲属应该视为一种正当要求。我国在刑事法律上对此权利未作规定,在刑事司法中一般禁止被羁押人会见亲属,致使被羁押人没有机会会见亲属,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现代司法人道主义的要求。 对于被羁押人会见亲属权的问题,我国立法上采取回避态度和司法中实施保留基于一种顾虑:担心这种会见可能发生通风报信情况,影响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但有专家表示,作为司法机关存在这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只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适当的控制办法,会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实是可能避免的。例如,看守人员在场、采用透明装置、实施时间控制,限定谈话内容等等。因担心会见可能造成通风报信后果而剥夺被羁押人的会见权,这种做法是违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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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要点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代理词的要点是有首部,序言,正文和结束语这四部分组成。代理词首先肯定应该有一个准确的标题,通过标题要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序言也要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代理人在接受代理后进行的工作,正文是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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