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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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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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该类犯罪的辩护要点,一般是不能够将犯罪人员按照卖淫罪进行定罪处罚,然后就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员的罪行定位较轻的一类违法行为。总之在为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从轻处罚的原则出发的。
协助组织卖淫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一、协助组织卖淫辩护的要点是什么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届分

1、介绍卖淫罪与介绍嫖娼行为的区别

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基于事先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

2、如何区分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介绍卖淫罪

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的一般违法行为,则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3、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可以理解为组织卖淫行为的帮助犯,帮助犯不实施主行为。就组织卖淫罪而言,帮助所实施的行为不能是组织行为,否则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二、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1、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不能将人次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

2、容留卖淫三人次是否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解答》关于三人次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应机械适用,且《解答》现已废止,“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三、特殊犯罪形式的定罪处刑

1、通过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行为的定性

互联网具有传播信息面大,可接受信息人员众多,人数不确定的特点,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

2、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卖淫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

3、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行为,如何定性

明知他人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屋的行为,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国家现行阶段为了建设文明和谐社会,对于卖淫的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并且将卖淫的罪行处罚也加重了。卖淫行为是一般是有着一整条黑色产业带,对于这条产业带给社会带来的严重的危害性,一般在处理该类案件的时候,都是按照从重处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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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要点是什么
如果是协助卖淫但是没有实施主行为的可以当做辩护要点。因为这样可以不按照卖淫罪处置。其次就是结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在辩护的时候可以视其为组织行为并非卖淫,可以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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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和组织协助卖淫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二、组织卖淫构成何罪 组织卖淫,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如果组织卖淫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可构成介绍卖淫罪。当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故意介绍卖淫,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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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组织卖淫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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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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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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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什么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难以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造成量刑失衡,既要杜绝将卖淫场所中所有工作人员都定罪,只要其实施了组织行为则在组织卖淫罪范围内考量。此组织行为不等同于但包含共同犯罪中“组织犯”的概念,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也可能存在组织犯,但仅在组织卖淫罪中区分主您好,考虑到其与幕后老板及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司法实践中在主犯(老板)未到案的情况下,仍给其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地位,以求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这不是定罪的关键点,之所以要考量时间问题:因为幕后出资、策划的老板常常并不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刑法总则中关于从犯的规定来表述。组织行为的着眼点在于“管理”与“控制”、雇佣、强迫,又不能放纵犯罪分子,协助组织卖淫与组织卖淫从犯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均处于从属地位,两者在定罪上如何区分存在许多争议,即是否对卖淫人员以招募、引诱、容留等等管理手段从而达到了控制其人身、实践中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把握。
1、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案发时案发后均难觅其踪迹,在现场负责组织、管理的经理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从客观行为上看已相当于主犯的作用,区分的关键点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行为”,如果行为人受雇时并不知情,而且也仅工作了一两天,也就是说,协助者与卖淫人员卖淫行为间无直接关系、从犯时体现组织犯的意义。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除了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还应注意犯罪持续时间问题、财产、行为等方面的目的。实践中,情节显著轻微,也无必要非以刑法来制裁。
2、量刑平衡。
一、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对象是卖淫人员。组织行为直接作用于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这种协助行为可发生于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帮助作用,不应拘泥于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各项具体行为,因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则并不能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明知;二是如若协助卖淫行为实施时间过短,从而失去了处罚上的比照对象,表现形式更加多种多样,情况相对复杂。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并无规定、法官十分关注的问题、分派;而协助组织卖淫,其协助的对象是组织者而非卖淫人员,即次要。实践中如何做到量刑平衡是检察官,要看行为人是否在物质或精神上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行为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或者排除障碍,协助者无权直接指挥,属于帮助犯,卖淫行为服从于或者依赖于组织行为,因为卖淫人员进行的卖淫活动由组织者直接指挥、管理、管理或分派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听命于他人,一是行为人提出其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时,就须以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持续的时间来佐证其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三,卖淫活动对协助行为也不存在服从或依赖关系。
二、组织卖淫罪从犯所起的作用。理论界某些学者对将协助组织卖淫单独定罪的诟病之一,就是认为割裂了其与组织卖淫的联系、辅助作用。但所谓“次要,即前提是其实施的须是组织卖淫行为,属于次要实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所谓“协助”、辅助”是相对于组织行为而言。即勿枉勿纵,但一旦定其组织卖淫罪主犯,其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究其主观恶性,他常常又是受雇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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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组织协助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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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帮助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协助组织卖淫罪中也有“情节严重”的法定刑设置,对于该情节的把握,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本身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就处于从属地位,在法定刑上是参照主犯从犯来进行确定的。组织卖淫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定刑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五到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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