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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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超出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
担保期限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一、担保期限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担保期限也就是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延长,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期间早于、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是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二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它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起算时间根据保证合同来确定,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可以想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但是保证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说超出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丧失了胜诉权

二、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195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在当事人进行诉讼时也是要确定诉讼的具体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一些法定事由后也是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会包括起诉、认诺以及请求等各类事由,当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解除后,那么诉讼时效也是会重新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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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吗?
担保人期限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从而对于此行为也是不适用中止还有延长;对于债权人就应该要在诉讼时效的时间之内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还款,超过时效就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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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入手,重点分析。《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出的排斥性规定,阐明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而出现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
(一)时效中断制度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通则》是部实体法,并非《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的民事诉讼法。如果连《民法通则》也可参照的话,按照不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来认识,那么审理行政案件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观点无疑是荒谬的。
(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解释》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断作了排斥性的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行政诉讼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诸多不同:
(一)诉讼客体与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执行性和单方强制性,一经成立即具有推定合法的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行任意变更或撤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既便出现《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行政相对人,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宜重新计算,否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使行政行为长期反复处于一种待审状态,得不到实际执行,从而直接影响的管理职能,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依法行政,也使《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失去意义。
(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原告恒定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事诉讼则不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如果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期间中断,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一方为逃避行政行为的约束,滥用诉权、复议申请权,把陷入持久被动的应诉工作中去,违背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制度。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而行政管理一方就没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此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完全对等。如一方享有权,另一方就享有反诉权,而且当事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当然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还有许多,仅这些特点就可决定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
1、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此作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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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诉讼时效中止中断适用吗?
连带担保诉讼时效一般来说是不适用于中止、中断的,但是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适用于此情况,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只要根据流程走,那么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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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代表公司去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是合同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即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对民事行为的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的限制,认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可主张无效。我国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是违反公共利益的无效,是绝对的无效,是自始至终的无效,从理论上讲不管经过多长时间,合同都是无效的,不因时间的推移而使合同有效。这便说明了无效的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如遵循此种说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既然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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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只是诉讼程序上的请求,而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而诉讼时效制度中的请求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讲得很清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这是实体法上的,而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则是程序上的,它不可能向对方提出要求,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这个请求没有实际内容,纯粹是程序上的。这就说明了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既然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会破坏交易秩序。有观点认为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各种法律关系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之后,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这样合同关系所确定财产关系就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不至于因为合同的无效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我国民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即第三人取得某项财产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对价,则善意第三人就取得了这项财产,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只能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而不能取得原有财产,这样社会的良好的秩序就不会受到破坏,也不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确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及时经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有权向法院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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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诉讼时效对担保方适用吗?
中断诉讼时效对担保方是不适用的,对于诉讼案件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对担保方是不可以适用的,担保方应当继续履行担保的义务,具体情况在相关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 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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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的一般性规定体现在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解释说,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
  就支配权而言,它是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因而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就抗辩权而言,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因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就形成权而言,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
  由此可看出,诉讼时效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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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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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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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失效是截止到去法院诉讼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期限失效是截止到去法院诉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担保期限失效是截止到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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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乙、丙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两位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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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期限是也中断的,因为在我们国家签订主合同的时候,往往会伴随着担保合同的出现,比如说有些人向银行进行贷款就需要有相关的房屋抵押,那么此时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也会导致担保合同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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