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是什么含义?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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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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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个补充侦查呢,就是说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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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是什么含义?

这个补充侦查呢,就是说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但是,《六机关规定》第27条针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作了明确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你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就取消了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因此,补充侦查只有两种情况,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适用情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方式:退回补充侦查;自行侦查。

(二)期限、次数。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是1个月。注意: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重申期限。

退回补充侦查与检察院改变管辖问题。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三、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一)启动方式有两种:

公诉人建议: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情形和审查起诉阶段相同。

法院建议:法院的合议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主体。

只能是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期限、次数:

检察院建议的,两次为限,一次1个月;

法院建议的,没有次数的限制,但是每一次1个月。

(三)后果有两种: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撤诉: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上面就是补充审查起诉中关于补充侦查的含义。 这个补充的侦查主要是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的。是在原有的案件的基础上,对此进一步进行调查。以便部门能够得到更多的证据去证明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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