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工程,是否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新修订 |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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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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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合伙人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电话:18175461580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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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承包工程,在工人受伤后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吗?”这是刘先生找到律师时面临的困惑。这类劳动争议纠纷的难点在于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且需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委托后,该律师到法院调取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后书写答辩状。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定刘先生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另一起公司拖欠工资案件中,律师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准备证据,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事实,助原告讨回工资。
个人承包工程,是否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原告张XX起诉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刘X。从2019年执业至今,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作为刘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2021年4月20日,该案立案。原告张XX请求依法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被告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被告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2020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原告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后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刘X垫付。原告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

该案件存在几个办案难点。其一,各被告之间的工程分包关系复杂,需要准确厘清各方责任。其二,原告与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难以确定谁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三,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增加了责任认定的难度。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之后与当事人刘X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了刘X本人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其也是跟着别人干活。关于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故刘X不应承担责任,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故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宿州市某公司因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其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原告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所以宿州市某公司也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类似的精准维权思路,在另一起案件中也得到了体现。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刘欢律师作为蔡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执业至今,刘欢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有丰富经验。

原告蔡XX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原告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款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被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后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需要充分证明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以及确定付款计划的有效性。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刘欢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刘欢律师通过详细调查各被告之间的工程分包关系和当事人的实际角色,重构了证据链条,清晰地证明了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公司拖欠工资案件中,刘欢律师及时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准备关键证据,准确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为原告争取到了应得的工资。

实践意义

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量工程分包情况、各方主体资格等因素。对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若有工资欠条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法院通常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同时,工伤认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加以确认,劳动者在主张工伤保险责任时需提供相应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个人承包工程不一定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也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刘欢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和劳动报酬案件时,能准确厘清法律关系,及时调取关键证据,充分论证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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