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举证责任不是原告,一般情况下是被告,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似乎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过高。事实上,被告很难举证原告的损失状况,因为被告根本不掌握此方面的证据。笔者认为应当由原告来举证,因为违约金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有义务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虽然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免除原告对损失的举证责任,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当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时,应当适用例外规则。原告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但是证明的目的不是明确损失的具体数额,而是证明违约金没有过分高于损失即可。
二、合同约定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担保法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要素。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除另有规定者外,总体上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依据该项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此外,《合同法》还有关于先期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违约造成的确切损失只有被告一方是最清楚的,有的时候公司的这些进项,损失等都是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就算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违约金过高,可是原告并不能掌握对方实际的财产损失,如果被告不能举证,法院只能按照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降低违约金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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