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综合考虑本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因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二、北京市工资的扩展资料: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
在我国相关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相关的北京劳动者的最低标准按照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每月不低于2000元。相关的劳动者可以按照这类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相应的举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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