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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70年是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不是房屋产权。根据1990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 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到期后,如国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时,这时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应当根据土地的使用性质来确定,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其实在土地使用出售时就已经进行了认定,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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