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里的违约金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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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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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里有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当然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只不过,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已经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话,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
书面合同里的违约金合法吗

一、书面合同里的违约金合法吗?

1、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合法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2)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有如下规定:

(一)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第 114 条第 3 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2、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3、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倍返还))

5、限制规则:合同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同销规则。

6、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三)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四)其他补救措施

1、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当中不约定违约金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少,我们不能说书面合同当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就是不合法的。其实,不管合同当中有没有违约金都并不影响到整份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违约金的标准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下都可以依法请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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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违约,房东违约,是否可以继续住在房子里面
[律师回复]
1、你可以继续租赁,“买卖不破租赁”,这是行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房东的行为是否违约,要看你们当初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果有就是违约,没有就不违约。
3、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数额,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第9条规定:“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所以当你们一方违约时要看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认为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4、原房东在卖房时如果没有征求你的意见,是无视了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你可以主张他的卖房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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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书面合同口头违约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有书面合同口头违约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书面合同口头违约怎么办
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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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年至五年月租金为2000元;按季度交纳租金,提前一个月交纳;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合同还约定: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壹个月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押金不退,收回房屋。  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违约,租赁金总不按时缴纳,水电费至今未缴纳一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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