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职之便开公司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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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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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利用在职之便开公司可以会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泄露故此可以起诉处理,职员在入职之后,可能会有机会解除到公司的一些机密内容,难免会有职员会想利用这些机密获得高额收入。由于此种行为,已经对职员所在的公司造成了侵害,该职员是需要承担刑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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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在职之便开公司怎么处理?

利用在职之便开公司可以会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泄露故此可以起诉处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怎么赔偿承担什么责任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相关法律依据只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外,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主要可追究民事、行政责任,严重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既可以选择按照侵权也可以选择按照违约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的主要责任形式为:

(l)消除危险;

(2)返还财产;

(3)排除妨碍;

(4)赔札道歉;

(5)停止侵害;

(6)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的主要责任形式为:

(1)要求继续履行;

(2)承担违约金;

(3)赔偿损失等。

如同时牵涉到第三方——对信息加以实际利用的一方,这时第三方如是明知是非法获得仍然对该信息加以利用,则应与窃取商业秘密或滥用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牟取利益的侵权人一同构成侵权,企业可将该第三方列为共同被告。

3、证据的搜集:

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企业要非常重视有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企业先前制定的内部规章、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和侵害方的侵权产品等都可以成为企业手头掌握的证据,并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4、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若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性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所以,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关的侵害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对于因职务行为而接触企业秘密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当认为保守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的义务,当出现其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时,企业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三)刑事责任如因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我国《刑法》219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该罪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在职之便开公司可能会涉嫌泄露公司的机密,此时职员所在的公司可以选择向当地的司法机关起诉,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若是公司可以与职员协商确定赔偿,那么也可以不起诉,并且在达成协议之后,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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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罪】 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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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利用职务之便盗用财物构成经济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形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罪、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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