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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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也被称之为忠诚义务,主要包括了积极作为义务与消极不作为义务。其中积极作为义务,主要就是劳动者应该主动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是要求劳动者不能有损害用人单位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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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具体是什么

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内容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为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注意、保密、服从、增进利益等为主要内容,劳动者应履行的各种行为,包括积极作为义务和消极不作为义务。

(1)劳动者忠诚义务中的作为义务:即劳动者应当主动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

告知义务。劳动者应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及其所获知的涉及用人单位利益的重要信息,如实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②善意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工作过程中竭尽“最大注意”;正确使用和妥善维护单位的设施设备;努力学习职业知识,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忠于职守、恪守职责、勤恳完成本职工作。

③服务期义务。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应遵守协议内容,履行服务期义务,一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④服从义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认真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控制和监督。

⑤后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2)劳动者忠诚义务的不作为义务:指劳动者不得从事损害用人单位权益之行为的义务。

保密义务。劳动者应按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义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要求不得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否则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解除与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劳动关系。

④其他限制义务。包括:劳动者不得发表损害雇主名誉的不利言论;不得从事损害和出卖本单位利益以及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的行为等。

二、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法理依据

(1)劳动关系的人身性特征

劳动关系的人身性特征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隶属用人单位,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时间内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工作任务须由劳动者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和继承,而由用人单位拥有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控制,否则用人单位的权利将无法得到实现。这种忠诚义务恰是劳动关系人身性特征的题中之义,是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力使用权的必然要求。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即,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忠实履行应尽义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概念,但仔细分析却能发现许多规定实为诚信原则与劳动者忠诚义务的体现。例如,第22条第2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第1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23条第2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90条:“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实义务,但反过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其实也是负有一定义务的。不管是哪一方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却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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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实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及法律性质定位
通说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 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 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 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 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 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 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 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 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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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二、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
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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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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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忠实义务都有哪些
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也被称之为忠诚义务,主要包括了积极作为义务与消极不作为义务。其中积极作为义务,主要就是劳动者应该主动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是要求劳动者不能有损害用人单位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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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具体问题提出询问时,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在价格标示方面,商店在提供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由于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对于界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明确经营者出具相应的购货凭证和单据的义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6.保证质量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货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在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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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一、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二、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
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如何看待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看待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的忠实义务,又称为贞操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即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忠实,是每一对男女走入婚姻时相互而基本的誓约,它是否应该成为夫妻之间必须坚守的义务?
当一方开始堂而皇之或偷偷摸摸地在家庭之外两性关系之时,法律,是否应该出面干预?当一个家庭因此而的时候,有不忠行为的一方是否应该付出代价?
正在修改过程中的《婚姻家庭法》对这些问题的最终答案,将影响到我们几乎每一个人的生活。它们曾经并且继续引起激烈的论争。
在刚刚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1999年年会暨婚姻法修改研讨会上,婚姻法学专家提交讨论的《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以下通称专家建议稿),旗帜鲜 明地坚持了他们力求家庭稳定,防止轻率离婚,要求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态度。专家们认为,让人们慎重地对待婚姻,应该是我国现阶段立法义不容辞的责任。虽然,一些相关条款在去年曾经引起部分传媒的激烈反应和大力抨击;虽然,他们被一些人指为保守。
至今,仍然面临着激烈反对意见、但依然保留在专家建议稿中的条款主要是:
“夫妻有互相忠实、互相扶助的义务。双方应当互爱,互敬,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等等。
面对着130位与会的法律界专家学者,专家建议稿的几位执笔人阐述了他们坚持立法应当规定夫妻互有忠实义务和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条款的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年教授、颇有风度又用词严谨的龙翼飞,在解释关于夫妻负有互相忠实义务一条时说,这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两性关系专一的权利。由于夫妻间权利一旦受到损害,十分容易引起婚姻,法律应该明确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以使人们慎重地对待婚姻。他特别解释说,忠实和忠诚不同,忠实要求的是对夫妻行为的规范,而忠诚则包括心理活动。他还向与会的同行提出,此条是否还可表述为:夫妻有平等的排除妨害配偶权的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敬、互爱。
对于与忠实一条密切相连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赔偿的法条,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年轻干练的夏吟兰介绍说,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对维护家庭将有良好的作用。它要求有过错的人,要承担自己侵害对方权利的责任。
应该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一、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通常认为,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
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二、如何理解夫妻忠实义务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
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
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
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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