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包方为了承揽到工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在签订合同后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不能有任何盈利,甚至赔本。在与发包方协商无果后,擅自停工或者中途退场,这时则可以认定为,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二、承包人、发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请求解除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
3.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可解除施工合同的法定条件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以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工程在承包给其他单位之前,一般都会签署承包合同,该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在出现违约情形之后需要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但是由于各类因素的影响,要想建筑工程质量得到保障也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故此很多承包方依旧需要支付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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