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特点有哪些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
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
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广泛发
展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及德、日、美、法等国的多边和双边合作。
近几年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的关注力度越来越大,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规模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对于社会的发展的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有关的体系建立存在问题,就会导致混乱,因此会影响此类产业的发展,进而就会导致经济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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