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中辩护意见有哪些技巧

最新修订 | 2024-09-05
浏览10w+
陈娜娜律师
陈娜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0人
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涉嫌多次盗窃辩护意见的辩护技巧还是先找出法定的辩护理由,然后就是看犯罪嫌疑人在本案有没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对量刑其他有利的情节,另外就是辩护人可以大胆的写出自己对本案的看法,但要注意把握好尺度,不要胡乱辩护。

多次盗窃中辩护意见有哪些技巧

一、多次盗窃中辩护意见有哪些技巧?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适用。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4、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二、盗窃罪量刑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多次盗窃可以说就是屡教不改,这种状况对任何一位辩护律师来说也确实都会给辩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这些辩护技巧对久经沙场的律师来说都是小菜一碟,关键是如何把辩护技巧运用在辩护方案中,辩护人要提出中肯的辩护意见,而不是一味维护犯罪嫌疑人。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0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多次盗窃中辩护意见有哪些技巧
一键咨询
  • 153****21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3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8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6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7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4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8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5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4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1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8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4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1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6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哥哥因为行贿被抓了,现在案件马上就要开庭了。不知道要怎么进行辩护,一般情况下行贿技巧的辩护技巧有哪些,要怎么进行辩护呢?
[律师回复] 辩护一般是有专业律师进行的,旨在为被辩护人提出罪轻或无罪的理由。许多审判中,律师的专业辩护为被辩护人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当然这还是跟律师运用的辩护技巧有关。那么律师对行贿罪的辩护技巧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内容。
一、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
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的整个情况。特别足熟知被告人确实具有哪个或哪几个无罪的事实或情节。只有这样,才能在特别熟知案情的基拙上进行分折和研究,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和如何作无罪辩护。要特别熟知案情,除了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询问案情以外,还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取得案卷中没有而又能证明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利的证据。
二、重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
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随着公诉人队伍素质的普遍提高,起诉书和公诉词的水平越来越高,有人甚至赞扬它是向罪犯宣战的檄文。对一些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被告处罚的法定情节,如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从犯、立功等,起诉书和公诉词一般都能客观认定,公诉人还利用法庭辩论阶段先于律师发言的机会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让律师独做“好人”的趋势。很多律师越来越感到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都让公诉人先说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诉人“致谢”外,没有留下什么可让律师说的了。我则不以为然,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在简单表达认同公诉人(但千万不可讲向公诉人“致谢”的话)发表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情节的基础上,腾出更多辩护时间和篇幅多说有利于被告的酌定情节。
三、注重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四、注重言词证据审查
职务犯罪案件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书证、物证少。各种间接证据又主要表现为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职务犯罪行为能否成案的关键。
而受贿案作为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受贿行为的隐蔽性,犯罪事实的锁定主要依赖于涉案当事人(行贿人、受贿人、其他证人)的言词证据来实现,包括受贿人和行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而且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各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移送的,这就涉及纪委认定的证据材料向刑事证据转换的问题。
虽然每起受贿案件都有不同的辩护角度和策略,但是在推翻虚假言词证据方面,也存在一些共同点: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我们虽然无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受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 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3、言词证据内容本身的矛盾之处。谎言是经不起推敲的,在当事人多次就同一事实做虚假陈述的时候,难免会有所不同,这种对自己不利的谎言本来就违背其意愿,因此当然不会去精心编造。有些侦查机关为了避免出现自相矛盾之处,采取电脑打字的方式进行记录,在对同一事实讯问的时候,调取电脑中保存的前一份笔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让当事人签字画押。这样一来,当事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完全吻合,一字不差。
4、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冲突。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虽然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整个证据链条中,必然还存在其他形式的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基于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往往可以借助它们来证明某些言词证据的虚假。
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但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委托辩护是比较常见的。这也就说明更多人愿意相信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平,能够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观点。这也离不开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辩护技巧。
您好,我哥哥涉嫌故意伤害罪,哥哥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公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对于哥哥犯了刑事辩护做出了辩护意见书,刑事犯罪罪轻辩护的技巧是啥,精准有效辩护的5个技巧 是?
[律师回复]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
①《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
②《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
③《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
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① 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②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③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④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我婶婶涉嫌了聚众赌博罪了,平时都不工作,就去赌场内打麻将,输掉了不少钱,还被警察抓了,需要交保释金,私自设计赌博网站辩护技巧和辩护意见都是怎么说的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系《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
赌博的本质是通过一定载体,对一种偶然性的结果进行博弈,以此决定财富所有权的转移。刑事法律上的赌博罪是指,一是聚众赌博。二是以赌博为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聚众赌博”是指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组织三人赌博,赌资达到5万元以上;组织三人赌博,参赌人员达到30人以上;组织我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作为生活来源。开设赌场则是一种更严重的聚众赌博。
赌博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赌博对社会的危害具有衍生性和腐蚀性。
赌博犯罪的衍生性主要表现在能够引发其他犯罪。赌博造成了一部分人在短时间内失去了财富,失去了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往往能够激发赌徒的不择手段获取财物的强烈动机,从而衍生出其他侵财类犯罪,如抢劫、盗窃和诈骗等等,大大增加了社会稳定的风险。
赌博犯罪的腐蚀性主要表现为,随着赌博之风蔓延,长期以来会助长不劳而获的社会风气,腐蚀积极向上、勤劳致富的社会风尚,影响社会发展的动力,阻碍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赌博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赌博罪的客观方面有多种具体形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大致上有如下几种:
(一)以是否直接参与博弈来分,有直接对赌型和竞猜型。前者参与人员直接参与博弈如:各种棋牌,后者有以第三方,正在进行的活动结果进行赌博。如赌球、赌马等。
(二)从博弈方式来分,有通过棋牌对弈计算胜负,如麻将和扑克,有通过随机的结果进行博弈,如微信抢红包,私彩。
(三)以空间场所来分有物理空间的棋牌室和赌博窝点等,有虚拟空间如网上赌场。
三、网上开设赌场行为定罪量刑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智能手机的普及,开设赌场的行为大多发生在网络上,其具有影响范围广、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规定: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四、《意见》的初步解读
(一)明确了网上开设赌场属于“行为犯”。根据上述《意见》只要网上开了赌场,即构成犯罪,不管抽头的数量、赌资的数额和参赌的人数。
(二)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三)明确了共同犯罪的范围,与赌场的运行有关的行为,只要达到一定的量级就构成犯罪。
(四)规定了推定明知的情形。“主观的明知”一直是指控的难点,通过推定的方式证明,则为指控犯罪提供了“快捷方式”。
五、网上赌场一般构架
网上开设赌场罪,有不同的形式,有依托网上棋牌游戏进行赌博,有的与境外的网上博彩公司挂钩,取得端口,发展下线进行赌博,有的利用微信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其组织结构也有一些差别。但基本上存在决策层、执行层,辅助层三个层次。其一般的框架如下:
(一)首要分子。有时为一人,也有几人,是赌博行为的发起人与核心组织者。是开设网上赌场的犯意提出人。
(二)“股东”。一般是直接与整个赌博输赢的存在利益挂钩的人员,他们首先筹集一部分资金作为“本钱”,设计网站、设立银商点,共同承担费用,按比例分配非法所得,一般也参与赌场的管理。
(三)银商,就与赌博网站配合进行输赢的支付与赌资的兑换。与赌场的股东存在密切的联系,大部分是股东负责设置的。
(四)赌博网站的设计和维护的技术人员,负责赌博网站运行、操作。一般也负责日常管理。
(五)银商下面的客服人员,负责输赢结算和银子的兑换工作。也称为“理手”,在赌局中是负责输赢结算和支付,这些人一般是拿固定的工资,或者有些奖励。
六、赌博的辩护
(一)客观行为之辩
1.存续时间。对于网上开设赌场而言,存续时间的长短,直接体现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所以要准确认定开设赌场的起始时间。
2.参赌人数。一般是来源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由于个人的记忆力的差异,必然会有一定的差别。
3.涉案数额。对于现实空间的赌博而言,其赌资往往存在着输的人夸大数额的情况,再说在案发前,一般情况也没有准确的统计。对于网络赌博则存在一部分数额的剔除问题。
4.非法获利。一要具体分辨整个赌博集团的获利情况和各个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二要准确核实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获利情况,主要区分直接来源于赌博的输赢,还是来源与庄家的固定“工资”。
(二)共同犯罪之辩。在网上开设赌场案件中,构成共同犯罪的范围较广,涉及到互联网接入、服务器、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关键围绕要“主观明知”与非法获利方面进行辩护。
1.首先要区分是赌博网站还是游戏网站。一般而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的机构与人员不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比较常见的是网站的建设和软件开发,技术维护方面的人员,棋牌类的游戏网站与利用棋牌进行赌博的网站区别并不大,具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2.根据涉案人员的具体岗位,正确认定在整个赌场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协助组织协调者和具体执行者。
3.围绕着获利数额进行辩护,由于主观明知存在着推定的情况,收取超出一般标准的费用是推定明知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要对相关的服务进行分析比较,提出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意见。
(三)加入赌场的时间。网上开设赌场进行运营,其中的相关人员存在者参与时间的不同,参与程度的不同,
(四)总则方面的量刑情节之辩。《刑法》总则中有关的自首(坦白)、立功的规定直接影响着量刑。要认真审读到案经过,看看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对于如实供述要进行准确判断,一看是否存在一开始就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二看多次笔录是否稳定一致。即使是被动到案,与要看看是否构成坦白。同时要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寻找立功线索,争取宽大处理。
此外,在退赃方面要引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尽早退出非法所得,有条件的应该也可以考虑预缴罚金,充分表达真诚悔罪的态度,争取从轻量刑。
总之,网上开始赌场案件的辩护,要及早介入进行全程辩护,同时也要认真梳理辨点,进行全面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技巧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您好,我哥哥涉嫌故意伤害罪,哥哥故意伤害罪已经被公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对于哥哥犯了刑事辩护做出了辩护意见书,刑事辩护的技巧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辩成非公职人员的;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一个表哥因为在店里偷东西让店长给起诉了,车现在在拘留期间准备请一个律师,马上要开庭了,问盗窃铜线罪辩护词是啥,盗窃罪辩护意见怎么写的,谢谢,
[律师回复] 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刘某卫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现结合庭审情况及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盗窃罪,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罪定罪处罚;
(一)从被告人的动机和其客观的行为分析,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主动参与盗窃的故意;
1. 因为被告人系开废品收费站的,赚钱的方式就是将废品回收再以较高的价格卖出,赚取差价。作为做小生意人,贪图一时的小便宜,致使其明知道是盗窃来的铜线还予以收购,但其至始至终从未想参与盗窃而直接获利。结合侦查机关被告人询问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人的会见笔录来看,被告人参与本案的动机仅仅是想收购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人所盗窃的电缆线然后再以略高的价格出售从而赚取差价。仅此而已。
2. 从其实际的行为来看,被告人一共收购了三次其他被告人所盗窃的电缆,第一次是由其他被告人直接送到被告人刘某卫经营的废品站的,后两次虽然是被告人刘某卫开车去拉,但均是在其他被告人将电缆盗窃得手后,因电线太多太重,出租车拉不了。因此才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卫让其去拉,并承诺给其支付运费,所以被告人才去的,实际上就是现场收购而已,且也是按市场价收购了他们送卖的电缆线,并全部足额支付价款。从其行为方式来看,就是按照市场价格买回电线后,自己再出售而获利。而并非将电线存放在废品收费站,然后出售再与其他被告人分赃的共同犯罪。
综上两点可以看出被告人刘某卫也就是想通过收购盗窃电缆线获取差价,赚点钱而已,主观上并没无直接参与盗窃的故意。
(二)从其客观上分析,被告人并未参与盗窃的行为。其与本案的其他四被告人即樊东东、田鑫、马新卫、高创练并未构成共犯关系;
(1)被告人刘某卫与被告人刘某卫与被告人樊东东,田鑫,马新卫,高创练并不存在案前的通谋;刘某卫与上述四被告在案发前并不认识,甚至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还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此点在庭审中通过辩护人对其他被告人的发问来看,也与他们在公安机关侦察阶段关于事前是否与刘某卫有协商过程的供述一致。
事实是,被告人与上述四被告人第一次见面系在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在其废品收费站内睡觉,来了四个人男子问被告人要不要偷来的铜线,后便留了电话。后联系收购的事宜。也就是说被告人刘某卫与其他被告人之间从始至终都不存在事前的商量过程。
(2)从被告人刘某卫后续的行为上来分析,其共参与了涉案行为四次,前两次是其他被告人盗窃了电缆线后直接送到被告人刘某卫所经营的废品收费站后,被告人刘某卫称重然后按照市场价支付价款的。第二三次都是其他被告人在实施完盗窃行为后因电缆太重,难以找到车拉,所以给被告人刘某卫打电话让刘某卫直接去收购。其他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将涉案的电缆拉到马路边后联系被告人刘某卫,这时候刘某卫才参与进案件。也就是说,涉案电缆线在被告人刘某卫参与进来之前就已经脱离了实际管理人的监管,即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那么被告人刘某卫参与的实际是盗窃行为既遂之后的销赃的过程。
另,公诉人在庭审中所说,认为被告人刘某卫与其他四被告人存在共犯关系的依据主要在于刘某卫是在收购电缆前是明知电缆是盗窃而来还予以收购。辩护人认为,是否构成共犯在于其与其他被告人是否存在事前的协商,同时是否参与了实际的盗窃行为,是否存在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分赃的过程。也就是说“明知”必须是事前的明知,后参与帮助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共犯的关系。
本案中,公诉人的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卫是事前的明知,而且实际参与盗窃。而本案中的证据恰恰能够证明刘某卫是在其他被告人盗窃完成后才被电话告知的,是一种事后的明知。其次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卫实际参与了盗窃的行为。如何构成共犯?
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前后的供述一直较为稳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是在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到刘某卫对于自己的行为前后的交代一直都很稳定,认罪的态度也很好。在整个的庭审中,其表现出来悔罪态度明显。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三,被告人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合议庭对其量刑的时应综合考虑。
被告人刘某卫前后参与三次的收购行为,第三次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次数上讲,仅三次,其从中获利也尽2000元人民币左右。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危害不大。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
综上,被告人刘某卫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盗窃的行为,主客观都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其与其他盗窃的被告人亦不存在盗窃共犯的情况。显然,被告人刘某卫并不够成盗窃罪。但其只因贪图小利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但归案后其认罪态度很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案件。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综合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此致
劳动仲裁答辩有哪些技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是视听资料,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单位领导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没有过错。这种录音受法律保护。 (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 你自己可以考虑是否有这些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 单位应给出具“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的证据。 (4)其余问题都好解决。 你是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你不能使用“答辩”一词。 (5)要把录音做成V C D,交给仲裁庭。 1、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 3、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无罪辩护辩白的技巧有哪些
做无罪辩护的技巧还是要全面的了解案情,要充分的收集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是无罪辩护的核心所在。但辩护不等于辩白,如果连辩护人自己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绝对不可能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做无罪辩护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劳动仲裁的答辩有哪些技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是视听资料,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单位领导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没有过错。这种录音受法律保护。 (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 你自己可以考虑是否有这些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 单位应给出具“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的证据。 (4)其余问题都好解决。 你是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你不能使用“答辩”一词。 (5)要把录音做成V C D,交给仲裁庭。 1、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 3、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2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劳动仲裁答辩的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是视听资料,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单位领导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没有过错。这种录音受法律保护。 (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 你自己可以考虑是否有这些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 单位应给出具“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的证据。 (4)其余问题都好解决。 你是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你不能使用“答辩”一词。 (5)要把录音做成V C D,交给仲裁庭。 1、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 3、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我的一个朋友是做中介的,最近有人给了他一笔钱,他就帮人家手机公民的信息,但是没有多久就被人家发现起诉了,现在已经被拘留了,那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技巧咋样?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
1、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范围,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前提。然而,截至目前,不仅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过明确规定,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定论。
另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极其广泛,利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因此,在法律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2、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情节严重”是本条的客观成罪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所以必须要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出过具体界定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律条文对非法获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规定——窃取,也就是说,其他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方法应当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比如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但是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并没有采用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因此,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据2012年05月27日17时00分至2012年05月28日01时00分在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人民路派出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3页和2013年5月14日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第10页等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于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个人非法所得。
朋友在 外地打工期间,由于工作比较地,就经常在外面混,导致交错朋友, 误入歧途,前段时间 因为帮别人望风偷东西被抓了, 现在要判刑了,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盗窃案辩护意见书是 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刑事辩护的技巧有哪些?
刑事辩护的技巧有说服法官;选准角度;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等方面得技巧。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朋友最近再打官司,我们都是学法律的,所以他邀请我做他的辩护律师,我想帮他做无罪辩护,想问问刑事辩护中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中无罪辩护的方法技巧有以下几点:
1、认真查阅案卷,熟悉案情。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然后摘抄或复印,必要时可列一览表对言词证据进行比较。
2、认真查阅相关法律依据,找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备《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情形,“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情形。
3、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一旦律师决定了作无罪辩护,就要敢于坚持。
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经长期羁押,若无罪释放,被告人将来会要求国家赔偿,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让律师做无罪辩护,那么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会妥协,然后迫使律师放弃无罪辩护。此时律师要敢于坚持。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劳动仲裁开庭答辩有哪些技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录音是视听资料,经过核实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单位领导说的不是保密事件,录音没有过错。这种录音受法律保护。 (3)关键是说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 你自己可以考虑是否有这些行为。严重到什么程度。 单位应给出具“你私下传播,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的证据。 (4)其余问题都好解决。 你是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你不能使用“答辩”一词。 (5)要把录音做成V C D,交给仲裁庭。 1、按照《劳动仲裁公开审理案件办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下列情况外,应当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经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我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能是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发生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范围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而被答辩人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更非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所受理非范围。 3、根据《劳动人事仲裁规则》的第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以被答辩人未办理《就业证》,非劳动法律关系,非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以受理,撤销案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0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辩护中的技巧应用
辩护技巧应用:1、选准角度。2、换位思考。3、教被告人说话。4、说服法官。5、深挖证据6.媒体“双刃剑”7.法院辩护技巧及谋略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王某被罗某诱惑去盗窃手机店的手机,罗某给王某2500叫他盗窃手机,而王某联系了一个人给了他1500,去盗窃手机,自己扣下1000,后来被捕那么,王某受诱盗窃被捕,盗窃罪从犯的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卜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卜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卜某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0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前几年我在城里打工挣了点钱,就花了几十万把老家重新装修了一下,添置了很多家电,我和老婆在外地发展,过年回去的时候发现老家的家电都被盗了,我们报了警,小偷很快被抓到了,请问入室盗窃辩护意见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辩护小组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担任沈亮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现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与法律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亮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沈亮的盗窃行为欠缺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一、从盗窃过程上来说,财物一直处于所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无法破坏支配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秘密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窃取就是以非法的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也就是说完整的窃取行为包括两个行为过程,
首先是行为人必须先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
其次是行为人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
在本案中,沈亮始终未将保险箱带离厂区,也无法接触到其盗窃动机的目标主体既箱内的人民币,更无法通过盗窃建立起自己对保险箱内人民币的占有支配。总之在其并未完成对箱内财物的占有之前,其行为已被中止。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直接决定着秘密窃取的存在。如果行为人根本无法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就根本无法完成对财物的窃取,无法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达到既遂状态。不构成盗窃,所以无罪。

二、从盗窃结果上来说,未能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害结果,依法不能成立既遂:
朋友是一名新入住的律师,缺乏经验,现在想请教一下在离婚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多次盗窃中辩护意见有哪些技巧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