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交接包括债权债务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中,关于物业交接时需要移交的资料来看,债权债务其实并不在物业交接范围之内。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时候,物业服务公司就应该将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等,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交接包括债权债务么

一、物业交接包括债权债务

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二、解决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途径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由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能还包括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交接有关事项如拖欠物管费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的结算、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建设额外投入的回收等进行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由于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纠纷、平息争议,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双方的社会声誉,避免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一旦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

(二)由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解决。随着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加强,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解,双方在物业管理协会代表的主持下解决各项争议并形成书面协议。此外,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三)申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立案查处。如果在交接过程中发生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其中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处理。

(四)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由于仲裁委员会处于严格的中立地位,其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并且仲裁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选择,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是我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因此在选择仲裁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作充分考虑。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各地基本上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当无法通过上述四种方式解决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就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委员会。

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即使与物业服务公司终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向新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应的资料,这可以说是履行好自己岗位上的最后一项义务了。不过现实中,有的物业服务公司却不积极移交相关资料,甚至阻碍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入驻,面对这一情形,若聘请新物业是完全合法的,并且相关手续都已经履行,那么可以求助于政府部门。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物业交接包括债权债务么
一键咨询
  • 138****11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3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18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7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0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5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6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8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2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0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8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15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0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8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0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物业交接范围包括债权债务吗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中,关于物业交接时需要移交的资料来看,债权债务其实并不在物业交接范围之内。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时候,物业服务公司就应该将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等,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债权申报包括了的债权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申报包括了的债权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申报包括了的债权有哪些
一、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二、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三、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四、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五、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5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上具有形成力的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种类:
1.人民、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书、裁决书“分割者,以共有关系消灭为目的之清算程序”;
2.人民、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合同的判决书、裁决书;
3.人民作出的撤销债务人诈骗债权行为的判决书;
而对于民事调解书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人民作出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的裁定、拍卖成交裁定、以物抵债裁定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判决书、调解书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争议,以法律解释为准。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物业公司交接纠纷怎么解决,物业纠纷包括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物业公司交接纠纷怎么解决,物业纠纷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什么,物业费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物业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
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8、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都包括哪些物业费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5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物业费包括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物业费包括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物业费包括了哪些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律师回复] 所谓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购置生活物品等引起的债务。所谓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亦应不分份额的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为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6)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如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个很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案例,这主要是因为判断债务的性质,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标准外,通常还用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5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提存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提存权适用条件限定为,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两种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行使提存权。在现实生活中,承运人往往滥用提存权,未按照诚信原则和一般生活习惯,履行善意的调查义务,在条文的理解上进行简单化处理,不认真核查真正收货人,或收货人的拒绝提货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承运人认为理由不成立,从而错误的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提存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界定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三、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首先,要依照行政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看承运人是否按照这些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铁路运输中,收货人不明的,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通常情况下,诚实信用对理智的专业人员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行使提存权行为的正当性。

三,承运人错误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存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货运承运人由于承运业务的剧增,事务的繁忙,往往导致责任感的下降,或者认为提存或拍卖、变卖是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从而滋生一些错误的观点,导致在提存权的行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化,同时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五,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是一般提存权的特殊形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一般提存权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理论进行裁判。此权利的行使还涉及拍卖法的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认。
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交通部制定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对提存权也作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承运人的提存权,是法律赋予货运承运人的权利,也是民法中一般提存权在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化,其目的在于使承运人从速完成运送物的交付,免除运送物的保管义务,从而取得运费的请求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对于承运人提存权的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6条的规定,提存权适用条件限定为,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两种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承运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行使提存权。在现实生活中,承运人往往滥用提存权,未按照诚信原则和一般生活习惯,履行善意的调查义务,在条文的理解上进行简单化处理,不认真核查真正收货人,或收货人的拒绝提货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承运人认为理由不成立,从而错误的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的扩大。因此对于提存条件的正确把握,有利于界定概念,减少纠纷的发生。
收货人不明主要是指不知收货人名称或提单持有人不明,而承运人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一般习惯,进行必要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认主体的,方能视为收货人不明。
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包括收货人主张运送物不符或数量不足而拒绝受领和收货人不依提单或运单所载支付运费两种情形,运费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应当为对待给付。同时,承运人负有再次通知的义务,怠于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应当免费保管货物,且运送义务没有完成。
三、货物提存权的行使及效力
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公证提存这种提存方式。公证处充任提存场所,符合提存条件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存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公证部门提出提存申请,根据提存机关的指定,向保管人交付提存物,提存机关出具提存证书。
提存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运输合同的消灭,提存物的毁损风险转移至收货人或托运人;
(2)在承运人与提存机关之间形成寄托关系;
(3)货物的权利人与提存机关间,货物的权利人享有对提存机关提存物的请求权,但保管费和其他费用,由货物的权利人负担。
四、提存权行使的特殊情形
因承运物性质的不同,有些物品是不适合提存的,在此种情形下,承运人可以拍卖或变卖承运物。《合同法》第101条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宜提存或费用过高的,主要是指承运物为鲜活、易腐烂变质物品或相当情形(如价值的迅速递减等),或者运送物品价值显然不能抵偿运费及其他费用。拍卖或变卖应当善意进行,如履行通知义务、委托拍卖无过错等)拍卖或变卖的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支付运费、保管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后,如果仍有剩余,承运人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的人,符合提存条件的,将剩余款项提存。
五、审理货物承运人行使提存权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存条件之严格把握,同时注意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对于货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存在争议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提存,或要求所有已知的请求人参与诉讼。

二,货物承运人在行使提存权利时,是否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或依一般惯例,履行了通知等附随义务,是否属于恶意行使提存权。在考察货运承运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时,
首先,要依照行政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程序,看承运人是否按照这些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铁路运输中,收货人不明的,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的,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通常情况下,诚实信用对理智的专业人员的一般要求以及行为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承运人行使提存权行为的正当性。

三,承运人错误行使提存权,导致损失发生的,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认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提存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货运承运人由于承运业务的剧增,事务的繁忙,往往导致责任感的下降,或者认为提存或拍卖、变卖是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合法途径,从而滋生一些错误的观点,导致在提存权的行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或违反诚信原则,或存在恶意,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过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四,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在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化,同时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均衡。

五,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运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是一般提存权的特殊形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一般提存权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在货运承运人提存权没有规定时,根据一般理论进行裁判。此权利的行使还涉及拍卖法的规定,以及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物业费包括哪些费用
一、管理费。在物业之中管理费是指物业工作人员将其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物业维修以及更新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等一些管理服务费用。二、清洁费用及绿化养护费管理费。三、办公费用与人员工资。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直接融资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直接金融”。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单位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单位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单位使用。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均属于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资金直供方式,与间接金融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筹资者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但由于筹资人资信程度很不一样,造成了债权人承担的风险程度很不相同,且部分直接金融资金具有不可逆性。 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 二、直接融资的种类 直接融资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2)国家信用。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 (3)消费信用。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 (4)民间个人信用。它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59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债权具体包括的分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债权具体包括的分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具体包括的分类有哪些
一、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按民事诉讼审理。
二、以清偿顺序为标准
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
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四、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
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五、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
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破产债权具体包括的分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具体包括的分类有哪些
一、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按民事诉讼审理。
二、以清偿顺序为标准
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
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四、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
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五、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
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债权申报包括什么债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申报包括哪些债权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物业纠纷 > 物业交接包括债权债务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