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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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不同的,这两个在作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和主体上都有所区分的,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无法做出双方都败诉也是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现有的证据做出判决的,所以证明责任也是一种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一样吗?

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一样吗?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4、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二、举证责任分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4、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5、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我国的法律会在各个方面都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后也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的,在提出诉讼后也是需要当事人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根据所有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材料做出最公平最合理的判决,如果不认同判决也是可以提出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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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上述“证据展示”的义务和举证责任并不能等同。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务,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既然公诉方决定提起公诉,那就说明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有罪,认为那些无罪证据不可靠或不足信。既然公诉方的事实主张不包括被告人无罪,那么公诉人就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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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的特点: 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而由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它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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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工商登记中的内容不同,具体体现在出资上。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地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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