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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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检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发现证据不符合起诉要求的话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而且,公安机关每一次补充侦查的这项工作需要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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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检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刑事案件审理期限需要多长时间?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

其实补充侦查的程序,时间、次数这些都特别的好理解,在实操过程中也很简单。及时补充侦查也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法律制度在纠正公安机关的调查问题,在有效防止公安机关犯错误的同时,又能进一步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补充侦查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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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警察查吗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由警察进行补充侦查的,当然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需要在一个月内进行补充侦查完毕,而补充侦查最多是不超过两次的,对于需要补侦的案件检察院都可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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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
[律师回复]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
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拖延结案时间,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情况,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督促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实或证据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侦查机关就应当重新制作意见书如果只是在个别情节上补充了有关材料,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应当撤销案件的,应将决定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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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好吗
案件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谈不上好坏,对于受害者来说这可能是一件坏事,但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来说,退回补充侦查反而是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尊严,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也是一件好事。所以,大家必须要理智的去看待退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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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被逮捕了,但是之后被退回补充侦查。我想问下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和次数多少,刑事案件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几次的啊,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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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被逮捕了,但是之后被退回补充侦查。我想问下退回补充侦查期限和次数多少,检察院退回侦查的次数是啥,退回补充侦查最多有几次?
[律师回复]
1.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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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查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但以两次为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三百八十条、三百八十一条中对“需要”作出了细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并且对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了要求: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在实务中,即为“补充侦查提纲”。
查阅补充侦查提纲就辩护律师而言,可以较早的掌握全案证据不足的关键点在哪里,可以更有针对性的开展阅卷和辩护工作。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则有过早暴露侦查、公诉方向的担忧。作为立场相对的两方,围绕是否能查阅“补充侦查提纲”的问题,往往会引起争议。
三、正方观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律师有权对“补充侦查提纲”予以查阅、摘抄、复制。主要依据为:

(一)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而“补充侦查提纲”属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附件,故作为本案诉讼文书的一部分,应当提供给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二)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中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另装订补充侦查工作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归入侦查工作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故既然是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当然属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
四、反方观点: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不属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无权查阅、摘抄、复制,主要理由为:
(一)参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本质上系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是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对接的内部文书,是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属于诉讼文书,故不能提供给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二)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只是规定了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归入补充侦查工作卷内一并移送审查起诉。但至于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否属于阅卷范围,仍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案件材料范围予以确定。
(三)如果强制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则势必导致新的问题产生。如办案人员出于有利己方的角度出发,不把真实的补查、取证方向写入书面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而是通过口头方式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将正式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形式化、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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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几次?
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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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除非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进行补充侦查,经法院裁定准许后才可以,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法院是不能决定退回的,那是违反诉讼程序的,如果检察院不主动申请撤回,
那么法院只能依法作出“证据不足,起诉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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