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时工作制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二、哪些岗位适用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一线销售人员已经具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因此,可以确定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因此,即使员工没有按规定的上午、下午上班起始时间签到,也不能一概认定为迟到。并且,在不能给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情况下,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时间也应当计算加班。
三、如何计发工资
广州市劳动局曾就这一问题请示过劳动部。回复是这样的:‘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 另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需再计加班工资。
为了更好的确保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国家也是制定了劳动法并要求所有的单位和员工都必须执行,其中就明确的规定了要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及时的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合同中也是会写明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工作薪资等信息,如果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也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