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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如下: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和职工名册制度建立,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实际用工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工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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