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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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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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和职工名册制度建立,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如下: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和职工名册制度建立,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实际用工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工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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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一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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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制订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向职工公示5日以上,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
(二)携带以下手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请示;
2、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6、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需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7、职工名册;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实地核查,了解企业基本运行情况,对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企业及时将批复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5日以上,并按照实施方案和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
(五)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时,应告知劳动者相关事宜,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变更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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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砖工是不是特殊工作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特殊工种的内容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因生产经营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的写法,没有完全固定的模式,申请报告中须有主送机关(备案机关),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实行特殊工作制的岗们及人员情况,拟实行的工作制度及报酬支付方式,实行时间,必要时说明理由。最后是申请单位的落款。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范本)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制作模型的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沙岗甲5号,现有员工25人。我公司主要以加工制作为主,因客户加工订单不稳定,生产任务不均衡,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换调休等方式安排生产和员工休息,导致部分岗位员工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需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一、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所涉及的岗位及人数:市场专员2人、司机1人,共计3人。因公司有大量销售业务,需不定期派出市场专员进行市场调研,拜访客户,业务洽谈。因司机不定时需要在本市及外埠范围运送产品、加工材料及现场安装维护人员。工作时间不确定,机动性大。职工在完成公司下达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时间自行安排。
二、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的岗位及人数:模型制作员5人、环境制作员1人、工程绘图员1人、喷漆工1人、雕刻员2人、电工1人、木工1人、车间主任1人,共计13人。具体工作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如下:在生产旺季订单较多时采取集中或轮班工作(其中雕刻员岗位实行三班倒工作方式,其余岗位人员因模型制作、安装、调试及维修地点和时间不固定,采取集中或轮班工作方式),每周工作一般不超过六天,每日工作一般不超过8小时,基本保证员工每周休息一天;在生产淡季订单较少时采取集中休息,轮换调休,确保职工在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即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月不超过166.64小时,全年不超过1999.68小时,遇特殊情况,职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以年为计算周期,执行限期为一年。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特殊工时审批。北京东凯建业模型设计有限公司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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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有加班费吗?
有加班费,这种特殊的工时就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来计算工资,自然如果加班就会有加班的费用的。关于加班费应该是每一个工作之后的人都关心的话题,通常一个单位上班,每天工作八小时,超过改时间就应该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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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工种属于特殊工种,特殊工种和工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殊工种的内容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强制执行的类型有哪些,有哪些特殊条款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三、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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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开特殊工种工作证明?
到用人单位就可以补开特殊工种工作证明,此时只需要已经办理退休的劳动者向退休之前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材料并且提出申请即可。其实特殊工种的工作证明和普通的劳动者的工作证明的开具流程是一样的,都是需要劳动者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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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什么是特殊程序申请,特殊程序申请费用是怎么算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特别程序申请费用是如何的 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而在普通程序中,一般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需要免交,则要求当事人证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并提出免交的申请,由受诉审查决定。对于那些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当事人,可批准免交;反之,对于那些有能力交纳的当事人,不批准免交。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案件,都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与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区别,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提讼,不能做符合条件的原告。 3、审判组织特殊。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相比,根据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较为特别。例如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必须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而在普通程序中民事案件一般由合议制法庭审理,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根据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人民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而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的判决,可依法向原审的上一级即二审提起上诉,二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5、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在普通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院长批准。对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哪些工作属于特殊工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殊工种的内容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五.矿山救护作业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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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申报特殊工种?
个人可以持申请表、身份证、职工档案和特殊津贴补助凭据等材料,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特殊工种,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为特殊工种并登记。如能申报特殊工种,则可以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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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是特殊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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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申请费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特别程序申请费用是如何的 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而在普通程序中,一般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需要免交,则要求当事人证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并提出免交的申请,由受诉审查决定。对于那些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当事人,可批准免交;反之,对于那些有能力交纳的当事人,不批准免交。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些案件,都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与普通程序具有明显的区别,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提讼,不能做符合条件的原告。 3、审判组织特殊。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组织相比,根据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较为特别。例如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必须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而在普通程序中民事案件一般由合议制法庭审理,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也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根据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由独任制法庭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人民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而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的判决,可依法向原审的上一级即二审提起上诉,二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5、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在普通程序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较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院长批准。对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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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算吗?
一般来说,特殊工种是针对国企的,如果企业改制后,成为股份制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特殊工种是没有相关待遇的。也就是说经过改制后的企业,在里面工作的特殊工种将和普通工种一样,按照正常年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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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特殊工时制度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特殊工时制度包含缩短工时制、综合计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
缩短工时制:
也称为缩短工作制。它是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这种制度的主要是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如我国法律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可在工作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综合计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计件工作制:
计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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