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保管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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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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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仓储合同纠纷保管人违约责任有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进行对货款进行码放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必须要由保管人承担损失;同样没有按合同交付货物的,也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如果储存有逾期的现象,也会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仓储合同纠纷保管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仓储合同纠纷保管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根据法律、法规对违约金的比例是否有明确规定,法定违约金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固定比率的违约金,即有关法规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交付比率;一是浮动比率的违约金,即有关法律只规定了违约金上下浮动界限的百分比,具体比例由当事人在此范围内约定。对于仓储合同,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固定比率的违约金,而没有规定浮动比率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仓储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没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过低又起不到其应有的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发生冲突时,应当是约定违约金优先适用,但在充分尊重约定的前提下,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国家对约定违约金进行适度干预也是完全必要的。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在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情况,损害赔偿的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如果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要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赔偿金是对受害方实际损失的补偿,是以弥补损失为原则的。

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又称实际损失,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法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物的减少。如仓储合同中仓储物本身灭失或毁损,为处理损害后果的检验费、清理费、保管费、劳务费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害事态继续扩大的直接费用支出等等。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它包括:利润的损失,主要是指被损害的财产可以带来的利润、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的损失等。

尽管违约方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也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于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避免损害赔偿的扩大。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受害一方当事人有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通常来说,继续履行有下列的构成要件:①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②违约一方的仓储合同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③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④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在仓储合同中,要求继续履行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取决于仓储合同非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他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

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因此,这里所称的采取补救措施仅是从狭义上而言,是上述补救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在仓储合同中,这种补救措施表现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偿付额外支出的保管费、保养费、运杂费等方式,一般不采取实物赔偿方式。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仓储合同中,如果双方出现了什么纠纷的话,那么就要看保管人是否存在有违约的责任,是否没有按合同进行履行其中的责任,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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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
仓储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预期合同履行后货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合同有管辖约定,那就从其约定。一般来说,履行地指的就是仓储地。要是合同没履行,双方的居住地又不是约定履行地,那就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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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一个朋友他因为堆放货物这方面有一定的要求,所以她就包了一个仓库但是现在就是因为那个仓库根本就没有对是保障,对于仓储合同纠纷保管人违约可起诉该保管人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中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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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一个朋友因为合同的事情和别人产生了纠纷,现在要打官司,我想了解一下仓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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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如何约定仓储物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仓储合同如何约定仓储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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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仓储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仓储合同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
仓单融资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仓单融资成为融资平台后,进行理财,进入股市、房市,成为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转移跨界后就有系统性风险的隐患。为防止此类风险的发生,应当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重点从融资仓单的真实性着手,从银行系统内部梳理控制,完善部门分工和职责,合理设置审批和操作流程,防止一物多押、一单多质。
2、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
仓单等各类贸易单证抵质押融贷业务风险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现有的仓单质押缺乏公示制度,风险无法预见。关于如何规范仓单质押的管理,我们在征询过程中,企业对此反映很强烈。为规范相关融资活动,防范虚假贸易,推动商品贸易融资健康发展,应当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近日,银监会向部分银行下发的《关于规范大宗商品融资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银行需在央行征信中心的动产权益登记系统上对仓单进行登记,并将此公示系统与企业征信数据库相关联。
3、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
仓储纠纷中出现仓储物被盗卖、强行提货等问题比较突出,涉及的仓储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大型国企,防范仓储风险的关键是保管方的资信状况,应当建立对仓储企业、监管方市场准入及资信的审查。提高仓储方、监管方的准入门槛,对拟开展融资业务的仓库制定一系列标准,设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同时,可加强存货方及仓储企业的保险意识,以货物保险化解风险。
4、完备仓储业第三方监管体系
目前,仓储合同引入第三方监管制度,第三方监管除了对仓储流程的监管,还包括仓单质押贷款流程的监管。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仓储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从业者之间的利益链,保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但目前涉案的仓储合同条款清楚、责权明确,也都有第三方监管协议,也就是说每批货都有人监管,但监管人只管物不管“权利”,出现一物多人监管,却监管不住的情况,第三方监管形同虚设。我赞同对监管方设立经营资信准入,参照银行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建立政府监管制度,建立专业的、信用的、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外管局的检查发现,目前存在大量企业利用伪造、变造商业单据、重复使用物权单证或套用货物贸易单证等手法进行虚假贸易。为防止仓单成为投机套利的工具,应当建立格式化仓单。目前,我国规范仓储合同的法律较少,当仓储合同向金融仓储发展时,有更多的细节需要我们去规范。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但实践中操作方式并不统一,仓单的样式五花八门,有的是由保管人出具入库单,存货人开具提货单,入库单仅是存货证明不能提货,提货单才是提货凭证才能提货。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仓单,具备哪些因素才能认定是仓单,仓单到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认识不一。因此,建立格式化的仓单势在必行,这样有利于仓储企业的管理和以后仓单流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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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仓储合同纠纷?
为了避免仓储合同纠纷,应在签订合同是做好以下预防措施: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和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这五方面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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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仓储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是仲裁以及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首先就是双方当事人如果争议并不是特别大的,可以在有关机关的组织调解之下来达成一致的意见,然后调解成功,写下调解协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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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仓储保管人有哪些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不签发和给付仓单的或者保管人签发的仓单缺少《合同法》规定的事项的,这都是违约行为。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正确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给付仓单的义务如果保管人及时予以改正,则仓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果保管人拒绝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仓单的义务的,存货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拒付仓储费等。
2、保管人因过错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仓储物出现灭失、短少、变质、损坏、污染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依照合同或按照侵权的方法主张权利。存货人可以拒付仓储费和保管人开支的必要费用还可以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当仓储物出现客观危险时,保管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对此,保管人除不承担基于客观危险造成的损失外,对基于其不及时通知而扩大的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人告知仓储物有瑕疵或者按照货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仓储措施,而保管人未采取的是违约行为。对于应当采取特殊的仓储措施而没有采取造成仓储物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保管人所保管的其他仓储物的损失或保管人的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仓储物的原状返还仓储物的,保管人承担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仓储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保管人对其违约行为要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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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仓储合同的纠纷怎样避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的纠纷如何避免
1、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合同法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5、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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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仓储合同纠纷?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处理仓储合同纠纷。合同中当事人如果能够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之上,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是最好的一种方式。若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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