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分割诉讼标的额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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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有房屋分割诉讼标的额就是在共有房屋分割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数额,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共有房屋的分割应当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分割,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共有房屋的财产权来进行认定。
共有房屋分割诉讼标的额是什么?

一、共有房屋分割诉讼标的额是什么?

就是在共有房屋分割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数额,诉讼标的额是诉讼的争议额度,在分割财产之诉中,诉讼标的是财物的产权,诉讼标的物是财物本身,或是物品或是一定数量的款项。非财产权益之诉有诉讼标的,不一定有标的物。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

二、 诉讼标的执行要求: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在任何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涉及到诉讼标的、诉讼标的额的认定情况,有关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在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和认定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如果对诉讼标的额的认定有错误,则显然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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