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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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要求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的过程当中。2、此时必须要是行为人自发自动的中止了犯罪行为,同时要求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3、中止了犯罪行为之后,同时要求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起到了有效的防止作用,否则的话可能也无法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一、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1、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3、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二、犯罪中止认定要注意什么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一旦成立犯罪中止,那么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往往是不会那么严重。此时,若没有造成什么损害的话,那么应当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即使中止行为有造成损害的,此时也应当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另外,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在实行犯罪之前和之后,其实都是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的,并非是在犯罪着手之后才有可能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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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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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条件都包括了哪些
1、要求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的过程当中。2、此时必须要是行为人自发自动的中止了犯罪行为,同时要求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3、中止了犯罪行为之后,同时要求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起到了有效的防止作用,否则的话可能也无法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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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本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中止。
2、必须是自动中止犯罪。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他完全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
3、必须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毕,危害结果即将发生而尚未发生的时候,犯罪分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就离完成犯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而言,预备中止离犯罪既遂最远,实行未了中止较近,实行终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实行未了中止较大,实行终了最大。因而对三者在具体量刑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早自动放弃犯罪。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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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本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中止。
2、必须是自动中止犯罪。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他完全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
3、必须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毕,危害结果即将发生而尚未发生的时候,犯罪分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法:
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就离完成犯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而言,预备中止离犯罪既遂最远,实行未了中止较近,实行终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实行未了中止较大,实行终了最大。因而对三者在具体量刑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早自动放弃犯罪。
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犯罪中止类型包括了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中止类型包括了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类型包括了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一)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就离完成犯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而言,预备中止离犯罪既遂最远,实行未了中止较近,实行终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实行未了中止较大,实行终了最大。因而对三者在具体量刑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早自动放弃犯罪。
(二)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犯罪中止类型包括了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中止类型包括了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类型包括了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
(一)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
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1、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其存在的时空范围是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2、实行未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以后,实行行为尚未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而未终了之前,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
3、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终了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犯罪中止。具体来讲,是指行为人在实行行为终了以后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该犯罪结果发生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就离完成犯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而言,预备中止离犯罪既遂最远,实行未了中止较近,实行终了中止最近,因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预备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最小,实行未了中止较大,实行终了最大。因而对三者在具体量刑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尽早自动放弃犯罪。
(二)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可以将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是指只需行为人消极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以成立的犯罪中止。预备中止都是消极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一般也属于消极中止。
2、积极中止。是指不仅需要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而且还要积极有效地实施一定行为去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中止都是积极中止,也有一小部分实行未了中止属于积极中止。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要比消极中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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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包括哪些
犯罪中止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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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有哪些条件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只要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而共同 实行犯中的各犯罪人的行为已相互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就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人不仅应对自己 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纺织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因此,在考虑其中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止时,就应该将其放在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中,看其犯罪中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阻止了其他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然而,并不是所有共同实行犯罪中的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以发生一定的纺织结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而言,共同犯罪只的实行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数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实行犯实行行为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断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时,这个原则也同样适用。在罪、脱逃罪等行为犯中,个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实行犯只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性,共同犯罪人如果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只需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即可,不以制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为必要条件。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热促使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每个共犯的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因此,任何一个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谁就是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视为某个实行犯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特征。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结果犯成立犯罪只止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实行犯行为的整体性不能作机械的、绝对的理解,应当看到由于犯罪既遂呈现不同的形式,共同实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要求行为犯的犯罪中止,无疑将抹煞共同实行犯中各犯罪人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区别对待精神。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上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系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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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的特征
犯罪中止应具备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又有严格的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前面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子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构成量刑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所谓中止犯罪,是指停止继续进行犯罪的活动,包括停止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前者是预备中止,后者是实行中止。一般来说,前者比后者离犯罪的完成更远,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轻于后者,因而处罚也应较轻。
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犯罪中止而必然导致结果不发生,而是指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有些危害结果并不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立即发生,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采取积极的行为,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这就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它一般只发生在结果犯中,即发生在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它的特点是:
(1)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发最行为已经实行终了。
(2)法定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不发生与犯罪主体采取的防治结果发生的行为或措施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不限于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例如,请医生抢救,或请他人代为送医院急救,都应认为是犯罪主体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
当然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己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托某甲购买胃药,某甲却将毒药交给某乙。但某甲后悔,于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该药,而某乙谎称药已被服用。某甲见某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某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未遂以外的场合便是自动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殊不知其说法则欠精密:“能为不欲时不全部是出自犯人的自动性,例如着手窃取他人之财务,忽见巡警掠门而过。想实行盗窃,固未必即为该巡警所见。当窃取物品时,担心被捕,中止其实行。而非弗兰克的所谓能为而不欲为而中止行为,非犯罪中止。”
(2)限定主观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批评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时而放弃犯罪,才是自动中止,此外都是未遂。这一学说的缺陷是:将中止的自动性与伦理性相混淆,过于缩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
(3) 客观说主张,对没有既遂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一般人的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时,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这一学说受到的判断标准与“自动性”这一主观要素不相符合。
(4)折中说,通过客观地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以及如何认识外界现象,外界现象是否对行为人的意识产生强制影响,进而区分未遂与中止。
申言之,所谓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况下,出于自我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出于外力强制,而不得不中止,就不是自动中止,即不具有自动性。例如,行为人因下毒败露已被人发觉才将含毒的饮料倒在地上,就不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被害人的同情或怜悯、内心的谴责、突然悔悟、对受刑事制裁的恐惧等等,无论何种动机,只要中止犯罪出于自己的意愿都可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指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决定可能来自外界的或影响。例如,被害人的苦苦哀求。只要这些外界事情的存在对停止犯罪并不起到强制作用,仍然是出于犯罪的分子的意愿,就是自动中止。但是,如果这种外界的或影响,对犯罪的停止已起到了强制作用,即犯罪分子把它视为继续进行犯罪的障碍而被迫停止犯罪,这就不是自动。换言之,如果这一强制力达到了质与量的统一就是犯罪未遂。反之,质与量的不统一就有可能是犯罪中止的形态。
(三)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中止的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中止的特征
犯罪中止应具备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又有严格的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
(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前面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子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构成量刑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所谓中止犯罪,是指停止继续进行犯罪的活动,包括停止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前者是预备中止,后者是实行中止。一般来说,前者比后者离犯罪的完成更远,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轻于后者,因而处罚也应较轻。
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犯罪中止而必然导致结果不发生,而是指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有些危害结果并不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立即发生,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采取积极的行为,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这就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它一般只发生在结果犯中,即发生在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它的特点是:
(1)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发最行为已经实行终了。
(2)法定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不发生与犯罪主体采取的防治结果发生的行为或措施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不限于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例如,请医生抢救,或请他人代为送医院急救,都应认为是犯罪主体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
当然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己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托某甲购买胃药,某甲却将毒药交给某乙。但某甲后悔,于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该药,而某乙谎称药已被服用。某甲见某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某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
(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未遂以外的场合便是自动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殊不知其说法则欠精密:“能为不欲时不全部是出自犯人的自动性,例如着手窃取他人之财务,忽见巡警掠门而过。想实行盗窃,固未必即为该巡警所见。当窃取物品时,担心被捕,中止其实行。而非弗兰克的所谓能为而不欲为而中止行为,非犯罪中止。”
(2)限定主观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批评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时而放弃犯罪,才是自动中止,此外都是未遂。这一学说的缺陷是:将中止的自动性与伦理性相混淆,过于缩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
(3) 客观说主张,对没有既遂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一般人的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时,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这一学说受到的判断标准与“自动性”这一主观要素不相符合。
(4)折中说,通过客观地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以及如何认识外界现象,外界现象是否对行为人的意识产生强制影响,进而区分未遂与中止。
申言之,所谓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况下,出于自我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出于外力强制,而不得不中止,就不是自动中止,即不具有自动性。例如,行为人因下毒败露已被人发觉才将含毒的饮料倒在地上,就不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被害人的同情或怜悯、内心的谴责、突然悔悟、对受刑事制裁的恐惧等等,无论何种动机,只要中止犯罪出于自己的意愿都可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指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决定可能来自外界的或影响。例如,被害人的苦苦哀求。只要这些外界事情的存在对停止犯罪并不起到强制作用,仍然是出于犯罪的分子的意愿,就是自动中止。但是,如果这种外界的或影响,对犯罪的停止已起到了强制作用,即犯罪分子把它视为继续进行犯罪的障碍而被迫停止犯罪,这就不是自动。换言之,如果这一强制力达到了质与量的统一就是犯罪未遂。反之,质与量的不统一就有可能是犯罪中止的形态。
(三)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中止的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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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犯罪中止的条件包括什么
1、要求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的过程当中。2、此时必须要是行为人自发自动的中止了犯罪行为,同时要求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3、中止了犯罪行为之后,同时要求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起到了有效的防止作用,否则的话可能也无法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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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包括哪些
1、要求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的过程当中。2、此时必须要是行为人自发自动的中止了犯罪行为,同时要求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3、中止了犯罪行为之后,同时要求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起到了有效的防止作用,否则的话可能也无法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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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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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终止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情形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二、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处理
实践生活中,如果遇到无效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在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1、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2、修改合同。
对于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例如,《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97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见乙神态痛苦而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即使甲投放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
.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导致自动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处罚。
.因为担心当场被发现(抓捕)的而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担心当场被发现,但仅仅是名誉受损,而不可能当场被抓获,停止下来的,属于犯罪中止。
.担心日后被告发、抓捕的,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害怕受到法律处罚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处罚,还是不确定的,如果在犯罪现场就要被司法机关抓获,应当认为,法律处罚是立即起作用的,这种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后受法律处罚,由于法律处罚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此种情形下,即使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如果停止犯罪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没有出现的,停止下来的属于未遂。
.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的。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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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包括几种
1、要求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的过程当中。2、此时必须要是行为人自发自动的中止了犯罪行为,同时要求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3、中止了犯罪行为之后,同时要求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是起到了有效的防止作用,否则的话可能也无法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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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犯包括哪些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容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绑架罪对故意罪的包容。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罪名的包容。三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罪名的包容。四是强迫卖淫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的包容。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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