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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能开设多个分公司,分公司在当地作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也以自己的名义在经营业务、对外签订合同。
当分公司和其他公司发生争议时,对方有权要求总公司赔偿损失:
1、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主体,总公司要为其承担责任。当分公司和其他公司发生争议时,其他公司可以把总公司、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可以只把总公司作为被告,要求赔偿。
2、如果总公司想和分支机构隔离风险,不想为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建议设立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注意在法律上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很不一样的,分公司不是独立主体,而子公司是独立主体、相当于另外一个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总公司不需要负责。
二、分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综上所述,分公司对外订立合同违约被起诉后,作为原告,往往将其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分公司承担的责任有限,总公司要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当然,原告也可以只起诉总公司,只要分公司是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可以被列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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