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康复待遇:
(1) 医 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4)康复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4)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
(5)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因工致残,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因公死亡待遇:
(1)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
1、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手序。
2、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IC卡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身份证 复印件及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如按时申请、如按时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窗口将当场受理,并发给《受理回执》;医疗保险科审核完毕后在受理的次月15日将核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到IC卡金融帐户,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按约定的时间到医疗保险科领取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报批表》。
工伤一般都是用人单位进行上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把具体的赔偿费打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下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所有的赔偿费用,需要用人单位一毛不少的赔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欠费也是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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