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区别有什么?
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的区别:
1、生效时间不同:简易交付是买卖合同生效后,所有权转移。占有改定是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又成立了允许出卖人继续占有该物的另一个合同,则另一个合同生效时,视为所有权转移。
2、买受人占有方式不同:简易交付是买受人事先直接占有,占有改定是买受人间接占有。
3、简易交付指的是消灭让与人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改定指的是让与人为受让人设定间接占有。
4、适用范围不同:简易交付可以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占有改定只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不能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
1、现实交付,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三、指定交付有哪两种?
1、让与人系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出借人、寄存人)时,可将他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租赁、借用、寄存)所生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同时为间接占有的转移。
2、让与人非间接占有人时,可对受让人让与对直接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代交付。
综上所述,民法规定的支付方式中,简易支付和占有改定是比较常见的两种。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生效时间上,简易交付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而占有改定不是,时间上有所推延。另外,两者在适用条件、买方占有方式上面也存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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