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财产保护的方式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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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在离婚时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来进行,那么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是需要将对方转移共同财产以及隐瞒共同财产的证据一并提交至法院,同时在申请了财产保全后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保全费用,当财产保全的期限到期后也是需要及时的办理续期或者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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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证据财产保护的方式有什么?

1、可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律文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强制执行前,对方转移财产,从而增加当事人维权的难度与维权成本。但是,在申请保全过程之中需要交纳相关的保全费用,当事人应当结合自身诉请可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概率大与小,合理的确定是否采取保全或保全的范围,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夫妻一方申请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采取保全措施后,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合理的确定保全费用。

二、离婚赔偿案件怎么举证

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很多无过错方很难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证据如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为此因无过错方举证不合法,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不支持。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对非法证据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证属实的前提下应予认可,仍应作为证据采用。但对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应属于举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应适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心证程度,在没有反证的限度内,就可视为已经达到了证明目的,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就应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诉请。

三、哪些可作为离婚赔偿证据

1、视听证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2、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是需要将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那么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也是不能出现未经允许就随意的转移和隐瞒的情况,如果发现了对方有不法的行为后也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也是需要在办理财产分割时收集好共同财产的证据以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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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处分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吗,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方式
[律师回复]
一、离婚前处分共同财产有效吗
1、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为,故处分财产行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产权利,更不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此财产的权利。
2、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异议,默认该处分行为。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财产时不提出反对,依照“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情形
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善意,系维护共同利益,或有正当事由等,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法律效力。此类情况应排除将财产赠与他人,否则应认定赠与无效。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强调等价有偿性才保护,或经双方协商或认可。否则,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在判定财产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这种情况常见资助亲属,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赡养或抚养义务。
4、夫妻一方恶意处分财产情形
所谓恶意处分财产是指有欺诈行为,无正当理由或遭受到对方极力反对或其行为本身违法,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具有欺诈和侵权性质,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
3、4项规定,应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因为处分的财产涉及到与相对人之间债务关系,在离婚案件中不便审理。故可确认财产名称价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已处分的财产判给处分一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判给另一方。若其他财产仍不足处分财产价值,可就差额部分判决现金补偿。
5、夫妻一方在授权投资、经营共同财产时处分财产的情形
授权包括经过协商,或追认或默认的夫妻一方行为。越来越多的家庭参与投资经营,如开办公司、炒股、个体运输等等。夫妻一方授权给另一方投资经营共同财产,而投资经营本身具有风险性,当然也包括夫妻一方处分财产,只要这种处分不是恶意的,均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效。
二、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方式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0)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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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税合一”模式。“财税合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基本的做法是,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3)“财税协调”模式。“财税协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亚洲的日本。其基本的做法是,允许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必须在纳税时根据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财税协调”模式下,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系统为基础.并按照税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的结果。我国税务会计模式与国际税务会计模式仍然存在许多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是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到底是全盘接受他国税务会计模式,还是保留中国特色,本文的立场是后者。我国所处的特殊会计环境和西方国家存在哪些差异,什么问题应该注意,对今后税务会计模式应当采取什么立场和发展战略等,都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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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谁抚养这得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双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八周岁以上的还要听取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财产,一般一人一半这样来分割 ,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无过错一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精神损失的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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