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代缴工伤保险效力如何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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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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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挂靠其他公司代缴工伤保险的法律效力也是受保护的,最起码现在没有什么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挂靠代缴社保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只不过,如果员工本人已经参加工作了,正常情况下应该让本用人单位给自己购买工伤保险,而不是挂靠到其他企业。
挂靠公司代缴工伤保险效力如何

一、挂靠公司代缴工伤保险效力如何?

挂靠公司代缴工伤保险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挂靠公司交社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挂靠”缴社保违法,虽然挂靠公司交社保本身并不属于违法,且事实上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在为非员工代缴社保,但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个人,挂靠公司交社保还是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工伤保险机构来说,一般只要查询到当事人有交过工伤保险费用,并且也能提供关于工伤的一些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机构都会下发工伤赔偿金的,所以说,表面上来看代缴工伤保险没什么问题。但是,这样做的法律风险比较大,所以不建议代缴工伤保险。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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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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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挂靠合同的效力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法律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挂靠合同做出了无效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类型被认定为挂靠: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符合以上4条规定的方式承揽工程的,在司法实践中均会被认定为挂靠,其所签署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三、相关法律
1.《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3.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专利代理人挂靠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查证属实的专利代理“挂证”行为,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整改。“挂证”人员应当在整改期内主动办理注销手续;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专利代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必要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2、代理人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在行业内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专利代理人主动纠正“挂证”行为。对于存在“挂证”行为,且拒不纠正、不主动办理注销手续行为的专利代理人,由代理人协会注销其专利代理执业证。 3、代理人协会要落实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职业道德,视“挂证”行为的情节,根据自律规范进行处理,必要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行政处罚。 考到资格证之后,需要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一年才能拿到执业证,执业之后需要在同一家代理机构执业一年,如果一年之内跳槽到另一家代理机构,就不能重新拿执业证。 专利代理实际上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业,需要理科知识面广、法律知识扎实、文字功底好的复合型人才。不是以为可以靠自己本科的半吊子水及法律硕士的法律方面的半吊子水加上一点考试能力和充足的复习时间拿来的双证可以玩的转的。一般适合理工科硕士(专业方向为:机械、通讯及电学等),具有非常扎实的理工科知识的人去干的;法律出身人员往往是雾里看花;比如说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这个看起来是法律问题,实质上是技术问题。 一般为新成立的事务所法人11-12万/2年;股东/合伙人9万2年左右;有限责任公司一般8-9万左右2年。 专利代代理人需要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才能从事专利代理活动,如果没有资质通过挂靠取得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惩戒: 1、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3、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4、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5、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6、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7、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8、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9、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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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居期间,各方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均不得对外借债,否则,视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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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同时还有一些省市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仍持鼓励态度;
(二)恶意串通。对于此类合同的效力;
(五)违反法律,但对于货运机动车辆的挂靠经营、分步实施”的原则对道路客运挂靠经营进行全面清理,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而挂靠在某客货运输企业、企业法人给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权的个体运输户提供合法经营的身份和一定管理服务,损害国家,并以运输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给道路企业经营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影响。有人认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目前尚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车辆挂靠经营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目前尚没有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规定,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费的经营方式;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规章也明令禁止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方以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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