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耕地上修建的自用房是大棚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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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民占用耕地来修建自用房不属于大棚房的,一般会归为两违建筑的,那么在发现了此类的违章建筑后当地的相关部门也是会及时将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将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国家农村的耕地资源,同时也是保障了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的。
农民在耕地上修建的自用房是大棚房吗?

一、农民在耕地上修建的自用房是大棚房吗?

占用耕地建设农民住宅属于农村“两违”建设,需农地转用,但不在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内。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住建、城市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二、“大棚房”整治行动将如何开展?

近几年来借建农业大棚之名,违建“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的人越来越多,这严重的阻碍农村发展。国家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及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实施了农村“大棚房”整治行动。其整治目的是严惩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以下是具体的整治行动措施。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

在全国开展排查清理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等相关档案信息。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大棚房”提供依据。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

根据排查结果,对违法违规问题竟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规建造设施,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

依法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及自然资源部门从严查处。凡是涉嫌犯罪的,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并对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者,要求追回补助。

(四)严肃执纪问责。

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大棚房”整治行动后要求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并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促使农村经济发展。

在近几年中也是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私自建造一些房屋,为了更好的保障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相关部门发现了任何的违章建筑后也是会进行拆除的,因为违章建筑是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就建立的,所以在拆迁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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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贯彻落实规定,一把手亲自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措施。要督促市、县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征地拆迁工作指导监督。要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
  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同时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全面自查自纠正实施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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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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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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