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落脚点。人是一个领土性的动物,没有一个私人的居住空间,人就有一种漂移的感觉,找不到家园。
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迟迟未交付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在上面签字,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无论那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协议到期拆迁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拆迁户可以直接拿着协议原件去法院起诉协议相对方,要求履行协议内容或者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协议原件,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声称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之类的情形,应当果断拒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补偿协议由谁签订?
1、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1、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货币补偿金额;
3、补偿安置方式;
4、搬迁期限;
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由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综上所述,拆迁户对政府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认同,双方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选择产权置换的,里面会写清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如果迟迟没有交付安置房,拆迁户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对方履行协议并且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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