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该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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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时候宅基地的面积按照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如果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一样,那就要以实际面积为准了,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因为以前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政策确实非常的不规范,甚至现在还有一户多宅的现象。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该如何认定?

一、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该如何认定?

一般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明确政策,依法登记:

各地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宅基地房屋如何买卖?

1、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明文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买卖交易。

2、 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确实可以依照法律途径进行合法有效的流转,切使用权的对象限定为农村的集体成员,并且一旦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后就不得再拥有新的宅基地了。此处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于宅基地面积的确认,其实和拆迁城市房屋时确认房屋面积的道理都是一样的,政府除了会查看产权证上登记的信息之外,必要的情况下也会丈量的。而且政府部门有专业的丈量宅基地面积的仪器,不过,大多数的情况下,证书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都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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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完成,将会对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违规建筑等进行整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宅基地要收取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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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批宅基地多大面积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可分为: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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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r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r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r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r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r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r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r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r  
三、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r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r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r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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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
我国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的相关法规规定针对农业户口居民宅基地所遵循的人均面积的法定标准较为严格,这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在地势平坦且人均耕地面积极低、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区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每个居民户平均占有宅基地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而对于那些人均耕地面积极高、超过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区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每家居民户平均占有宅基地的最大建筑面积则不得超过233平方米;作为特殊区域,在专门被称为"坝上"地区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中,每家市民户平均占用宅基地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67平方米。为了因地制宜的推进相关政策的执行,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在遵守前述规定的宅基地最大占地面积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本地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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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
[律师回复] 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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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宅基地的面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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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征地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征地如何补偿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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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补偿标准 >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面积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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