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索赔额度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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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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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不破租赁索赔额度是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这个比例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降低。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如果租期没到涉及到房屋买卖,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子买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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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不破租赁索赔额度是多少?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应当遵守的,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中同样如此。出租人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承租人已经支付或提前预付的租金,对买受人是由约束力的,买受人可以不当得利向出租人请求返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只要承租人出示租金支付的证明,举证责任基本完成;须注意,买受人通知承租人向买受人支付租金后,承租人不得以租赁合同相对性问题对抗。一方发生违约,对外提出索赔,最高额度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1、先抵押后租赁,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查封后租赁的房屋,不能适用该原则。

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房屋的处分权。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设定的租赁权应当无效。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属于破产财产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

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处理。而破产程序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视为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赁合同在破产程序中,存在终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断,如果破产财产变更所有权人,则更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解约,即便是房屋被买卖,各方也应该遵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比如买方中止合同,承租方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索赔,最高比例是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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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应该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必须进行登记。因为根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公示原则,也就是应该以可被外部所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具有公信力,具有对抗的效力。租赁权作为一种物权化了债权,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才能具有公信力,才能对抗
第三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经过登记后,承租权具有对抗效力,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种情形,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了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时,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呢本来,按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不能约束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涉他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就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从本质上讲,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也属于涉他合同,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可以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设定“在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后,该租赁合同在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后,如果买受人还继续向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购买该租赁物,那么,可以视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已经默认了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条款的效力,因为他已经预见到这样的后果却还愿意买受租赁物,说明他对租赁物已经出租且未到期这一事实持无所谓的态度,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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