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600元能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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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招摇撞骗罪600元也是能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只要嫌疑人存在招摇撞骗的行为,不管金额多少都应当立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从这点看,其和诈骗罪有区别。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罪,数额只是法院量刑的时候参考因素之一。
招摇撞骗罪600元能立案吗?

一、招摇撞骗罪600元能立案吗?

是可以立案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二、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1、多次招摇撞骗。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要求,也无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要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就构成该罪,因此,行为人实施地每一次招摇撞骗都符合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独构成犯罪。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犯罪客体既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样,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损害程度的大小,则直接反映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综上所述,冒充政府人员乃至警察从事招摇撞骗活动,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政府形象,不管骗取财物数额多少,派出所都应当立案,即便是几百元都可以。当然,法院最终量刑的时候,也会参考诈骗数额,对于非法获取利益巨大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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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1000元能否立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招摇撞骗1000元能否立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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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要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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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要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区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武装部队的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要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要有招摇撞骗的活动。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冒充军人,没有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进行了招摇撞骗的活动,但不是冒充军人名义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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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武装力量的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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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1000元可以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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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与诈骗哪个重,招摇撞骗与骗取的金额有关吗?骗取1万6千元会判多久?
[律师回复]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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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1000元能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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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数额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二、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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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招摇撞骗罪数额巨大怎么办 一、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招摇撞骗罪认定 当招摇撞骗骗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时候,虽然没有司法解释规定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具体适用,但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当然有些地方自己规定了一些“情节严重”的标准,比如浙江省规定 (1)招摇撞骗5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上列举的没有骗取财物这个评价情节, 首先这不能说招摇撞骗罪不包含骗取财物的情况(上述已经论证过), 其次不能认为骗取财物的情节不能评价为“情节严重”。我们知道,包括司法解释、各种指导意见的出台,里面所列举的内容基本上都是觉得可操作又达成共识的东西,对于没有十足把握或者还不成熟的东西就不会列举,而采用了“其他情形”进行兜底。显然,对于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是否能一律评价为“情节严重”存在不确定性,因而未明确。 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理由是同比于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作为普通罪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管手段如何的罪名,骗取数额巨大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如果认定招摇撞骗罪的话,不可能不认定情节严重而处三年以下的。但是招摇撞骗罪设置了“情节严重”量刑也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档次,为何闲置不用呢。有人认为认定诈骗罪不就可以了,为什么要用你“情节严重”认定招摇撞骗罪呢?理由之前已经说过,在能被招摇撞骗罪包容评价并且导致量刑不会明显失衡的情况下,我们尽量用招摇撞骗罪这个罪名,这样才能显示出行为特点。所以,在招摇撞骗骗取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为了能以招摇撞骗罪认定,就应该认定“情节严重”。在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诈骗罪又少了一个罚金,同理于上面的数额较大情况下两罪的认定原则,仍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二、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以诈骗罪认定
招摇撞骗罪判决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招摇撞骗罪判决书怎么写
判决书格式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1、标题分两行书写,
第一行写名称,
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招摇撞骗罪
本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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