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合同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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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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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恶意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所签订的合同当然是无效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就包括其中一方恶意隐瞒某些重要的信息,导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签了合同,这样的话,不知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恶意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合同是否有效

一、恶意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合同是否有效?

恶意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合同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二、买二手房有哪些事项要注意?

买二手房的步骤如下:

1、查册。

买卖双方条件达成后,在双方签署合约之前,可以自行到房管局进行查册。

2、签约。

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约》。

3、晒图、递件。

晒图资料:需提供房地产证原件。

递件资料:房产证(共有证)原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须原件校对)。

4、查税。

5、交税,过户。

6、办房产证、收楼。领取新房产证、办理收楼手续。

三、二手房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

2、契税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6、单身、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节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未再婚证明;

丧偶者提供购房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恶意利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方法不得而知,但既然是恶意利用的话,只要存在这种因素就有可能会侵犯到承租人和买家的合法权益。卖家的这种行为只能是占一时的便宜,到最后,买方和承租人都可以同时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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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最终受益人是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承担着高风险而履行职责,换来的是债权人的债权更为充分、更为迅速的清偿。将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保费作为抵抗风险的成本,归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的财产随时清偿,符合公平原则。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将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归为共益债务,那么转移(追偿、保险)该项债务的对价——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保费,自然也应归为共益债务。  
二、责任范围  

一,关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否涵盖破产管理人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而使债务人面临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虽然破产管理人是企业在特殊时期依特殊方式产生的管理人员,但其与债务人企业的关系应当准用雇员与雇主的关系。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是雇主责任,依法应由破产企业承担。事实上,破产法第四十二条将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归为共益债务,也间接肯定了上述观点。因此,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破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破产管理人追偿。故而破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而使债务人面临的赔偿责任,可直接规定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由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直接予以赔付。对因破产管理人一般过失或无过失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而使债务人面临的赔偿责任,不属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此项赔偿责任应当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归为共益债务,由破产企业财产赔付。  

二,关于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是否涵盖合同责任。通常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需订立合同的,都会以人的名义为之。由此产生的合同责任都由破产债务人承担。在破产管理人需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特殊情况下,例如订购机票、车船票等,产生的合同责任可以直接归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加之一般职业责任保险都会规定免赔额条款,以此求取保险金也不现实。因此,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责任鲜见合同责任。当然,凡事没有绝对。特殊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为执行管理人职务而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产生的合同责任也应当归为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责任,由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予以保障。  
三、责任的认定方式  认定执业责任最明了的方式,莫过于由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讼,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其次,是受害人与破产管理人在损害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或依据合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由生效仲裁裁决确认;还可以由破产管理人与受害人协商,达成确定赔偿责任的协议确认。  依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执业责任的方式优点是足够权威,便于保险人确定赔偿数额,而弊端在于过程较长且产生额外的诉讼或仲裁费用。这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属于执业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从而增加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依协议而确认执业责任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且几乎没有什么费用。缺点在于保险人难以确定执业责任的合理范围,难以确定赔偿额是否合理。  无论由以上三种方式中哪一种认定执业责任,都必须经保险人参与并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这样是为了防止破产管理人与受害人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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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依其性质,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赔付保险金给受益人后,并不能取得其对被保险人为责任人的赔偿权利。该险种设立的目的就是要将本应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转移给保险人。若保险人获得受益人代位权求偿于被保险人,则责任保险的根本目的就会落空。  但是,在将破产管理人的恶意执业行为纳入保险范围的执业责任保险中,则应设有保险人对恶意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保险金后,取代受害人的地位向具有恶意执业行为的破产管理人请求赔偿。这样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在实现责任保险补偿功能的同时,不失去对恶意责任者的惩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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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债务人提出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参考资料:破产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申请异议;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破产审查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我刚到新单位做文案,最近单位让写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我对这块知识是空白,有了解的朋友吗,给法一些相关的文章,谢谢
[律师回复]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私权,是一种类似于物权的垄断性权利,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因而商标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发生交叉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使私权与公共利益达到一种“平衡”关系,在保护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而这也正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
目前商标法理论将商标分成四类: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和叙述商标。这四类商标的显著性依次递减。其中叙述商标是指缺乏独创性,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凡是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叙述商品原貌、特性的标志均不应获得注册。但如上述标志由于权利人长期使用并具备了识别性,即该标志获得了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s),也视为满足了商标注册的要件,此类商标即属于叙述商标。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可知所谓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特指那些含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叙述商品原貌、特性的标志被作为商标注册,而相关法律对商标专用权进行必要限制,从而使公共利益与商标专用权间达到平衡的制度。也就是说,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叙述商标,而臆造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则不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
三、商标合理使用在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对于如何判断合理使用行为的问题,还存在着判断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部分裁决机关仍倾向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忽略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意见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商标合理使用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使用出于善意;
②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③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④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以上是我对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回答,希望你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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