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受委托后,赵宏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全部材料,明确本案两大核心争议:企业决议解散、协商解除未达成一致后安排待岗,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多年休息日加班,举证不足时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针对企业否认董XX2005年入职、主张其2007年才入职的抗辩,律师重点调取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两份关键证据:劳动合同明确记载董XX工作起始时间为2005年1月;社保记录显示2006年底由关联公司代缴社保,2007年起由被告企业缴纳,完整印证当事人入职时间。同时调取企业工商清算公告、仲裁开庭笔录、全员协商解除会议相关记录、待岗通知书,完整固定企业因决议解散、客观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企业坚持“员工主动仲裁离职,属于个人原因离职,无补偿”的核心观点。赵宏律师围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据理力争:企业已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并停工停产,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企业主动组织全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仅因协议条款分歧未能达成一致,并非劳动者单方主动离职;企业后续发放待岗通知,仅为企业单方处置方案,不能免除其法定补偿义务;结合劳动合同载明的入职时间、社保缴费记录,可以完整证明当事人自2005年起持续在该企业体系内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针对加班费诉求,律师客观向法庭释明举证规则:依据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需先行举证证明加班事实,当事人手中无考勤记录、加班安排通知、加班审批单等佐证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多年休息日加班事实,该诉求存在举证短板,向法庭完整陈述客观情况。
律师根据当事人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依法核算经济补偿金金额,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词,清晰列明法律依据、事实证据、计算标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经济补偿金诉求。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赵宏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企业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向董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978.4元;驳回董XX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企业承担。本案圆满实现当事人核心维权诉求,成功追回十余万元法定经济补偿。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律师首先要全面梳理证据,明确核心争议点。像本案中通过调取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关键证据,固定企业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庭审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精准驳斥对方不合理抗辩,同时对于自身举证短板也要清晰向法庭陈述。最后准确核算补偿标准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有理有据地维护当事人权益。这类案件通常需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以及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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