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8-05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在买卖不破租赁交易的过程当中签合同的主体是买卖双方,因为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来理解的话,原租赁合同从始至终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承租人并不需要和买卖双方重新签合同,只不过是要买家和卖家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而已。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主体是谁

一、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主体是谁?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主体是买卖双方,买卖不破租赁的意思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所以,买卖不破租赁是根据当时的交易情况形成的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专门的去签订买卖不破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二、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主要有哪些?

1、不仅要看总价还要看单价。

按照二手房交易的惯例,卖房标价往往标的是房屋的总价,而不像一手房销售标明房屋的单价。因此,某些二手房看上去会让购房人觉得总价很低,比较划算。如果仔细分析二手房的使用时间开发商、居室面积等因素,它的单价并不比相应地区的一手房单价低。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要注意计算单价,并和周边的新房价格做个比较,做到对市场全面了解。

2、不仅要看房龄还要看质量。

一些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往往对于房龄比较关心,忽略了房屋的具体质量。在有些购房者看来,越新的房子就一定越好,越老的房子就越差。其实不然。每一套房子由于建楼盘 筑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不同,质量存在差异。现实生活中,有些房子虽然年头不长,但由于种种原因,质量不尽如人意;有些房子虽然建设较早,但历久弥坚。在选择二手房的时候,购房者更须仔细考察房屋的质量,而不单是房龄。

3、不仅要看房子还要看物管

要想在购房后的居住中获得满意的生活质量,良好的物业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某些社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重重,纠纷时常发生。这会对购房者入住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影房产响。有些小区的物业费用比较高,购房者的生活成本就会相应提高。在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物业服务的质量,以及自己对物业费的承担情况。

4、不仅要看小区还要看周边。

许多二手房购买者往往比较在意小区的绿化、保安、清洁、生活配套等细节,但对周边的环境则不太重视。根据汉宇地产市场研究中心的记录显示,某些二手房,由于社区规模不大,生活、商业配套无法做到齐备,绿地面积也有限;但是周边的街区公园面积可能很大,还有许多生活、商业配套设施供周围的住宅小区共享。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该小区的不足,房屋成交价格往往高于同类产品。而有些二手房所处的小区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周围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建设新的房地产项目,施工带来的干扰和不便要持续一两年时间。购买这样的二手房,就要做好一定时期内生活不便的准备。

5、不仅要看眼前还要看将来。

大多数二手房购买者在购房时会将短期的各种问题考虑得很周全,但对较长时间以后的许多事情就考虑得不是很全面了。某些小区目交通出行条件不理想,但一两年后轨道交通设施就会贯通。面对这样的二手房,如果价格合理,短期内的不便又能承受,建议购房者不妨购买下来。如果购买者家中有老人,今后,家庭附近有否医院可就诊很重要。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对周边的医疗条件和医院的位置应注意考虑。还有一些购房者购买二手房是为了阶段性居住,将来还要出售或出租,这就需要对所购二手房未来出售或出租的市场行情有预先的判断,眼光要放长远一些才行。

由此可见,如果构成买卖不破租赁的话,并不是买卖双方还有租客三方共同去签合同的,租客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是知道房东把房子卖给谁就行了。至于说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等这些都和承租人没有任何的关系,整个过程中也不需要租客签字。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9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4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主体是谁
一键咨询
  • 162****66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7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2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1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4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7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5****42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2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4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7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4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6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3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7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6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收取的主体是谁?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收取的主体是房屋的买受人。在房屋进行买卖之后,如果是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物权是已经移转给房屋的买受人的,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此时在实际上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所以租赁合同的债权人也发生了变更。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租赁合同的主体有哪些,租赁合同主体如何变更?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租赁合同的主体有哪些,租赁合同主体如何变更?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劳动合同变更主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租赁房屋期间破坏了主体结构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1、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2、如果确实是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3、对于房屋附属物的维护由业主这一约定,可以解释为仅维护不修缮,若对方主张包括修缮,可以主张该部分为格式条款,且签定合同是对方未对这一条进行解释。
4、如果出租人始终不同意,建议向法院起诉,不过需要注意的时,对于电视机自然损坏这一情形,需要由你举证证明,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5、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是刻意造成家电的损坏,维修费用应该是由房东来承担,即使房屋中介给了一份物品清单也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房东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详细的列出屋内物品的购买时间、使用年限、物品状况,并对物品的损坏责任做明确的约定,并且拍照留底。比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负责;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房屋租赁侵权责任主体是谁?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房屋租赁侵权责任主体是谁,承租人承租的房屋遭到第三人侵权怎么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9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有债务人和债权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在中国大陆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行。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也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哪些市场主体具有破产能力,这一问题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破产原因是提起破产程序的前提,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能否受理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重整、和解等裁定的法律依据。本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的原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包括两种情况: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公司破产清算责任 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目前一些地方人民简单地将案件终止了结并不妥当,当事人也并非只能就此放弃债务追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也应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讼,而提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产也的确被股东所分配或占有。本来通过正常的清算程序,在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股东是不可能获得任何剩余财产的,而由于未进行清算,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4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租赁侵权责任主体是谁?
房屋租赁侵权责任主体是根据侵权行为人以及客观造成的损害确定的。在我国的侵权责任中,关于出租人不负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所谓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因租赁物本身及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使用对第三人侵权责任。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企业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 正是基于类似上述法律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在不少地方,破产企业清算组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 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买卖不破租赁那租赁费给谁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期间,产生的房租费用应该是归新房东,也就是房屋的买受人所有。因为此时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转移了所有权,那么新房东才是房屋的所有权者。虽然现在还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但也不妨碍其向承租人收取房租。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4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收益归谁
一般在房屋租赁期限内,要是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这个时候之前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购买人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此时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动,那么在之后租赁期间产生的租金收益,自然也就不适合再支付给原来的房东,而应当支付给购买者,就是新的房东。所以,买卖不破租赁收益归新房东所有。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企业破产后,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 正是基于类似上述法律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在不少地方,破产企业清算组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 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9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司破产诉讼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企业被宣布破产后诉讼主体是谁 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 正是基于类似上述法律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在不少地方,破产企业清算组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 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主体是谁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