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抵债转租买卖不破租赁相互抵触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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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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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租抵债转租是与买卖不破租赁相互抵触的,因为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中,租赁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支付租金与收取租金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那么不动产的买受人此时就无法收取租金,但是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又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买受人是不公平的。

以租抵债转租买卖不破租赁相互抵触吗?

一、以租抵债转租买卖不破租赁相互抵触吗?

相互抵触,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所谓买卖不破租赁,系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租赁物的所有权被出租人以赠送或出售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受让租赁物的人须继续履行该租赁物上的已经设定的租赁合同

同时,在抵押关系中,亦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约束。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瑕疵有哪些?

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

2、是否适用于“动产”。

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 229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229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

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一般来说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不动产上是不会存在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还有就是,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出售不动产时,不动产上的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此时就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因为此时不动产的买受人与承租人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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