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的任意解除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如果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取违约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监督合理使用房屋。约定由出租人修缮房屋的,出租人要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按规定收回出租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要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不得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8、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承担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权利,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行使任意解除权,必须是在不定期合同中才行,这样的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的到期日,在一定程序上看合同内容是不完整的,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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